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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 作者: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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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黃光裕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和人民幣120萬元;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億元,犯內(nèi)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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