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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作者:吳學安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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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是一種非常不文明、不道德的行為,很容易造成傷害。2000年5月10日,郝某路過渝中區(qū)學田灣正街65和67號樓下,被一只高空掉下的煙缸砸昏。事后郝某將這兩幢樓的開發(fā)商及24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7萬余元。一審法院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分擔16萬余元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而家住廣州的毛太太就不那么幸運了,3年前她經(jīng)過廣州荔灣區(qū)芳村一幢樓下,一塊由高空拋落的瓷片打中懷中女嬰。事后,毛太太將該樓18戶告上法院,索賠5萬多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扔瓷片的行為不是18戶共同實施,應由具體侵權者賠償。因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法院判毛太太敗訴。 或許,今后將不會出現(xiàn)上述兩種截然不同的案例了,將于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于這一法律規(guī)定,媒體解讀為“高空拋物鄰里連坐”,一時惹得許多網(wǎng)民表示出強烈的反感:我們并不是“無限責任公司”,沒有義務監(jiān)督鄰居做什么,憑什么要我為鄰居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相關媒體拋出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鄰居連坐”這一聳人聽聞的論點,有些言過其實,所謂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是連帶而非連坐。但本人并未實施加害行為,卻要受到鄰里關系牽連而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不是太冤了?尤其是在“高空拋物鄰居連坐”這個假定的語境中,無過失居民的責任被放大了,這讓人覺得侵權責任法立法初衷就是“欲加之罪”。 不過從深層次來看,這種連帶承擔的責任并非單純是一種懲罰,而是對弱者實施的一種保護機制。隨著城市高層建筑雨后春筍般出現(xiàn),高空拋物傷人而找不到侵權人的情形很多,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是潛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拋物傷害的損失往往極為慘重,受害人得不到賠償,極不公正;而讓高空住戶集體承擔責任,雖然可能損及無辜,但畢竟由集體承擔,每個人分擔的相對不會太多。更何況,這種所謂的“連坐”也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連坐”,因為,這只是一種“責任推定”,只要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高空拋物的人可以免責。 事實上,《侵權責任法》中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前提,一是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二是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所以當事人要擺脫倒霉的“連帶”責任,不能寄望“明明不是我干的,為啥我要賠錢”式的爭論,現(xiàn)實途徑第一是配合警方偵查爭取早日破案,第二就是充分證明自己有盡到“注意義務”。顯然,你不僅要注意自己別危害他人,還要注意身邊的各種安全隱患。說直白點,既使你不能監(jiān)控整幢大樓,起碼要把自家陽臺、窗臺監(jiān)控起來,拿出證據(jù)證明你不是侵權人。 結(jié)合新《侵權責任法》立法精神,可以發(fā)現(xiàn),該法確立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概念。高空拋物有法理明確的可能加害者,對于受害者來說,終于能依法找到法律救濟的路徑,這體現(xiàn)了法律優(yōu)先考慮受害人的救濟原則。它至少可以帶來兩重激勵機制:一是有關人員積極證明自己沒有高空拋物,以此免責;二是無法自證清白者為免除責任,有動力發(fā)現(xiàn)真正的行為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侵權責任法重新界定高空拋物之責,不應假定自己“被無辜擔責”,而應欣慰于公民被無主型侵權后能夠訴諸法律救濟渠道。 應該說,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結(jié)果,因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訴求。所謂利益平衡,主要體現(xiàn)在法律上只能是讓多數(shù)人或者相對多數(shù)人感到滿意或公正,顧及到各方利益訴求的法律似乎從來就不曾有過。侵權責任法中所謂“高空拋物鄰里連坐”的規(guī)定,既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結(jié)果,更彰顯以人為本立法理念。對于被侵權人來說,即便找不到具體侵權人,因為分擔了責任,也能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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