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有數(shù)據(jù)顯示,檢察機關根據(jù)舉報線索立案的案件數(shù)占全部立案總數(shù)的70%左右。但是,卻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這是一個讓人感到特別心寒、問題嚴重的數(shù)據(jù)。有專家認為,我國對舉報人的保護在立法領域存在明顯的缺陷和疏漏。而我認為,過份強調立法原因,是一個推卸責任的借口。 在實踐中,很多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根本原因在于,有關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的不作為,舉報人舉報貪官告不倒,“打虎不成反被虎噬”的悲劇屢屢發(fā)生。像江蘇鹽城濱?h小學教師顧汝漢,8年來堅持實名舉報淮海農(nóng)場場長葉秀河貪污受賄,被打擊報復,開除公職、傾家蕩產(chǎn),甚至被迫乞討度日。如果顧汝漢從一開始舉報時,紀檢、檢察機關就認真查處而不是等到8年后再來查處,那么他還會歷盡如此之多的磨難,遭受到貪官的如此之多的打擊報復嗎?舉報人正是因為在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的瀆職情形下,讓貪官巋然不動,才遭受如此厄運。 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包括“隱性打擊報復”,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個別人員徇私枉法,故意泄露舉報人的信息。事實上,貪官之所以能打擊報復舉報人,是因為他知道了誰在舉報他,他的那些在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中的狐朋狗友在幫助他。如云南省華坪縣原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甘慶生和檢察院原檢察長陳其信在接到群眾舉報該縣煤炭局局長兼煤炭公司經(jīng)理肖期銳違法違紀問題后,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并收受賄賂。 所以,我們在討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在呼吁立法完善對于打擊報復的措施時,千萬別忘記要努力使已有的法律能得到實施,在加大查處腐敗案件力度和保護舉報人的秘密等問題上有所作為,否則,再完善的法律都無助于讓打擊報復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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