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銀行稅的問題,在金融危機之后一直為歐美國家所關注,繼上屆G20會議提出之后,本屆峰會前夕,美國、歐盟再度提出。 本次的國際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場大銀行的危機,若干大型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危及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并將實體經濟拖入衰退邊緣。 征收銀行稅,以此讓銀行業(yè)實行自律、“自掏腰包”是一個積極的進步,因為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從過去一旦出現金融危機就不得不對銀行進行救助的被動局面擺脫出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決“大而不倒”的機構由于政府救助的“隱形保險”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銀行稅的征收上做到與金融機構所從事業(yè)務的風險程度掛鉤,如果收費合理、計量金融活動風險到位,則可以起到警示金融機構今后應為自己的冒險行為承擔責任的作用,從而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系統的穩(wěn)固。 當然,這些都是建立在宏觀經濟形勢穩(wěn)定、微觀經濟主體有效競爭,同時監(jiān)管到位的環(huán)境制度前提下。而且應該看到,對于各國來說,銀行業(yè)是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支柱,如果開征銀行稅的話,短期來看會提高成本、損害銀行的利潤,很容易造成銀行競爭力有所下降,降低金融體系的效率,特別是對加拿大、日本等銀行主導型的國家影響更大,實體經濟的發(fā)展也會受到限制。因此,具體征收銀行稅就必須要考慮到銀行的承受能力。政府與銀行之間有了分歧,雙方的博弈短期內也不容易完成,或許還將導致銀行業(yè)尋求各種途徑將此成本直接或間接轉嫁給納稅人,那就有違征收銀行稅的初衷了。 單就目前來說,對銀行業(yè)征稅,由于諸多具體細節(jié)尚未確定,其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銀行稅的制訂是相當復雜的程序,而且一旦全球銀行稅開征,如果無法做到在全球范圍內協同行動,將可能造成制度扭曲和監(jiān)管套利,對各國政府間的協作能力是個考驗。 還需要考慮這樣幾個重要問題。一個是開征銀行稅,那由誰來征,如果是建立保險基金以救助未來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那基金由誰來管理?如果是交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那么各國家之間比例如何確定及危機出現后如何分配“援助金”?另外要考慮的就是,征稅由誰來用,如何使用。如果是建立各國基金,那投資范圍該如何界定。如果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來用,那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拿到了這筆錢之后,到底是用于各國央行的監(jiān)管還是用于自身的運營。 另外,由于銀行稅的買單很可能會增加金融機構冒險行為的風險,其結果只是“買單”的錢從納稅人的錢變?yōu)榱苏麄金融機構整體繳納的錢,而沒有起到穩(wěn)定金融系統的作用,因此,以什么為基礎、如何收費、計量金融活動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而這些問題并不好解決?梢灶A見的是,無論是銀行稅達成開征的統一意見,還是意見同意后的實施,每一步的推進都會很艱難,所需時間不會短。這一進程很可能在未來兩三年內一直持續(xù)下去。 如果是在那些金融制度建設相對薄弱的國家開征銀行稅,也很容易加劇銀行業(yè)的風險。因此,還應該在完善金融制度和加強監(jiān)管力度和水平上多下功夫。要控制道德風險,必須完善各項金融制度,充分發(fā)揮市場在銀行競爭中的作用,實現金融業(yè)的優(yōu)勝劣汰。監(jiān)管機構嚴格監(jiān)管,對出現危機的金融機構不能手軟,應當根據監(jiān)管規(guī)則果斷地作出決定,金融穩(wěn)定不是所有金融機構安然無恙,而是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在壓力之下進行規(guī)范和穩(wěn)定的運作,為了治理道德風險,我們必須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讓經營狀況不好的金融機構淘汰出局。在開征銀行稅的同時,如果能完善監(jiān)管及資本控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必然會促進金融業(yè)的長期穩(wěn)定高效發(fā)展,從而更好的服務于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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