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良信用記錄5年將刪除 不得采集存款信息
2011-07-24   作者: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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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起,國務院法制辦就《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中,信用卡未按期還款等“不良記錄”的保存期限,條例規(guī)定為5年,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就應該予以刪除。征求意見將截至2011年8月22日。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條例首次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公布后,關于個人信息收集范圍、負面信用保留期限等方面的規(guī)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論。

  不得采集存款信息

  據(jù)介紹,在此前征求意見過程中,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意見普遍認為,既要合理允許,以適應在信用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時又要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在我國尚無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情況下,征信管理立法對個人信息應當重在保護,嚴格規(guī)范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
  此次,條例中明確,所稱征信業(yè)務,是指對與個人信用狀況和企業(yè)信用狀況相關的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對外提供的活動。信用評級活動將不受條例規(guī)范。
  條例中規(guī)定,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jīng)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jīng)信息主體本人同意采集的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機構提供。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同時,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和納稅數(shù)額的信息以及個人所有的有價證券、不動產(chǎn)的信息。

  不良信息擬存5年

  條例中還規(guī)定,包括在貸款、使用信用卡、賒銷、擔保等活動中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信息;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及執(zhí)行的信息等在內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應予以刪除。
  同時,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有權每年免費獲取一次本人的信用報告。

  泄露信息最高罰50萬

  條例明確規(guī)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采集本條例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嚴重過失泄露信息等行為,由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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