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呼吁鏟除小產權房建設利益動機
廉價成小產權房滋生“罪魁”,試點清理工作年內將啟
2012-03-13   作者:記者 李佳鵬 侯云龍 傅勇濤/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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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2月下旬國土資源部明確表示今年將選擇部分城市開展小產權房試點清理工作后,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近日再次表示,今年開始試點的治理小產權房,將為下一步大規(guī)模的清理做準備。在本次兩會上,小產權房清理這一熱門話題再次成為代表委員關注和議論的焦點。
  部分代表委員建議,從現在起,凍結全國范圍內一切涉嫌“小產權”的房產建設,同時加大監(jiān)察力度,確保在試點清理工作結束前沒有新增小產權房。他們同時呼吁,徹底鏟除小產權房建設的利益動機。
  據介紹,小產權房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不受法律保護。對小產權房,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城鎮(zhèn)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目前,中央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對小產權房違法用地不予確權登記發(fā)證,所以不受法律保護。
  全國政協(xié)委員、山東財經大學教授郭松海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城鎮(zhèn)住房改革和住房的商品化,特別是在城市房價高企的大背景下,小產權房大規(guī)模地發(fā)展起來。目前,我國小產權房總量約50億至60億平方米,已相當于我國城鎮(zhèn)住宅數量的30%多。
  對于小產權房大量滋生的原因,郭松海分析認為,地方政府管理、監(jiān)督不力,是其產生的外在條件;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以及小產權房價位低,與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費能力相適應,是其發(fā)生的內在原因。
  全國人大代表陳萬志認為,房價高企下的廉價吸引力和土地制度不合理引發(fā)違規(guī)建設沖動是小產權房產生的主要原因。他在“關于小產權房清理當慎之又慎的建議”中指出,與“大產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直接自發(fā)在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fā)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出讓金。此外,由村集體牽頭開發(fā),農民自己出勞力,也省去了開發(fā)商;另外工程設計建設的投入、配套開發(fā)建設費用、應繳納的稅款、營銷費用等房地產商的成本費用也都大大節(jié)省。這導致小產權房的價格遠低于商品房,這對房價高企中的剛需消費者無疑具有巨大吸引力。
  記者了解到,由于三亞房價高,一些開發(fā)商通過租賃、承包、聯營合作等方式,在集體土地或農民宅基地上建設小產權房。據初步統(tǒng)計,三亞小產權房共有400多棟,總面積約200多萬平方米,分布廣泛。特別是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后,很多外地老板受利益驅動,以向當地村民購買或合作方式,用宅基地或農用地修建小產權房。
  全國人大代表、三亞市政府副秘書長陳國誠分析認為,三亞小產權房之所以泛濫,主要原因就在于小產權房巨大的利潤。建設小產權房每平米成本2000元左右,而售價在每平米4000元以上,獲利豐厚。隨著國際旅游島建設如火如荼地進行,三亞房價一漲再漲。很多購房者清楚小產權房是違章建筑,但面對三亞動輒數萬元每平方米的商品房,購房者受投資商“政府拆不了”的蠱惑,貪圖便宜選擇購買小產權房。
  對于如何清理小產權房,郭松海建議,按照維護國家利益、維護農民的利益、考慮購房者利益的原則,解決小產權房問題,除對占用耕地開發(fā)房地產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外;對在原建設用地上開發(fā)的小產權房,要依法依情依理對原開發(fā)的小產權房分門別類,逐步予以合法化。
  他還呼吁,將“小產權房”正名為“農村房地產”。同時建議及時地總結成都、重慶等地全國統(tǒng)籌城鄉(xiāng)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qū)的實踐經驗,逐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改革,通過規(guī)劃管理,逐步放開規(guī)劃內建設用地及荒地對其流轉的限制,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一級土地市場流轉,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建設用地市場。
  陳萬志認為,“小產權房”的利益沖動,源自于當前土地制度的城鄉(xiāng)二元化。因此,應進一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土地交易中充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使農民和農村經濟體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消除“小產權房”建設的利益動機。
  陳國誠則表示,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小產權房的法律法規(guī)。為此,他建議,除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小產權房的打擊和清理力度之外,國家應該抓緊完善相關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指導政府加快對城鄉(xiāng)土地的確權工作,統(tǒng)一村民宅基地的劃分標準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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