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修訂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下稱《辦法》)開始正式實施。在此之前,“閑置土地處置”過程中,因政府方面原因而閑置的地塊比比皆是,相關責任卻鮮有追究,地方政府也因此而備受詬病。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規(guī)定了“動工開發(fā)”、“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的具體標準。并且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后的《辦法》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責任。細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fā)延遲的情形,區(qū)分政府原因和企業(yè)原因,特別是明確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guī)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閑置。 同時,《辦法》“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規(guī)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閑置的,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還增設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閑置土地日常監(jiān)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確保相關監(jiān)管措施的落實。 國土資源部法規(guī)司司長王守智表示,國土部將重點抓好《辦法》貫徹實施,跟蹤掌握閑置土地處置的動態(tài)和進度。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表示,新《辦法》加大了對政府相關部門的約束力度。不過,清理效果的關鍵還在于地方政府的執(zhí)行力度。要想查處土地閑置,首先得講清楚責任,其次才是以商業(yè)原則公平對待土地交易雙方。 鏈家地產分析師陳雪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盤活閑置土地將緩解部分城市土地緊張的局面,特別是北京、深圳這樣現(xiàn)有土地量極少,且土地供應不斷郊區(qū)化的城市。通常閑置土地的成交時間較早,因此位置也更加優(yōu)越,盤活此類土地等于間接增加優(yōu)質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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