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申國酒商標成眾矢之的
背后存巨大利益驅(qū)動
2012-08-16   作者:姜虹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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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茅臺近日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初審通過后,遭到了山西汾酒、五糧液、河南杜康等多家白酒企業(yè)的強烈反對,并群起而攻之。進而,茅臺酒一直無“國酒”正式身份,但一直用為得到注冊認可的身份宣傳自己的情況也浮出了水面。
  茅臺一直以來被許多人視為“國酒”。茅臺也一直用“國酒”的概念宣傳自己,在茅臺酒的防偽標簽、外包裝、瓶蓋上都印有“國酒茅臺”的字樣。但不為人知的是,“國酒茅臺”的商標并沒有得到國家商標局的核定注冊,也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國”字之爭
  然而,茅臺方面申請“國字頭”商標的過程并不順暢,據(jù)了解,茅臺公司10余年間共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了9次,直到今年才通過初步審定程序。記者在“中國商標網(wǎng)”查詢“國酒茅臺”發(fā)現(xiàn),商標申請方均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
  實際上,白酒行業(yè)對“國”字號皆有偏好。國窖1573就不用說了,西鳳今年提出了“國典鳳香”的商標注冊申請,仍在受理查詢期;今年6月,五糧液推出了高端白酒品牌國五液。目前打著“國”字號的白酒品牌不下二三十個。
  早在2010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就出臺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其中明確指出,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構(gòu)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的,可不予以審批。

  眾矢之的?
  率先提出異議的山西汾酒集團認為,茅臺酒并不能獨享國酒殊榮,因為“會影響到整個白酒行業(yè)”。并且,山西汾酒董事長李秋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符合國酒標準的不止茅臺一家,連老百姓都買不起的酒又怎么稱得上國酒?”而在同一天提出異議的還有河南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發(fā)布了茅臺不能作為國酒的十大理由,從歷史文化底蘊、茅臺酒高昂的價格、市場份額、行業(yè)公平以及限制三公消費等方面,提出反對意見。此后,五糧液、西鳳等酒企也紛紛加入到反對茅臺申請國酒商標的行列里。
  不少網(wǎng)民認為,“國”字商標獲批是利用國家機構(gòu)為企業(yè)做宣傳,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更多網(wǎng)民期待,相關部門應該對“國”字頭商標慎重審查,規(guī)范管理,維護市場環(huán)境的公平公正。
  對于這一次“國酒茅臺”商標事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在其微博上指出,茅臺至少違反了4項法律法規(guī)《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等4項法律法規(guī)中的相關規(guī)定,其中,《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gòu)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國”是誰的“國”
  茅臺如此執(zhí)拗的堅持,其背后有著巨大的利益驅(qū)動!澳壳鞍拙剖袌鲎钪饕牡案,都集中在高端白酒領域,這一市場因為價格高、利潤大、銷量多,近年來成為眾多酒企追逐的對象。一旦茅臺‘國酒’商標黃袍加身,就可以通過排他性的注冊,把公眾的認可變成法律上的認定,這對其他想做‘國字號’的白酒企業(yè)而言,無疑是設置了障礙。”CBCT志起未來營銷咨詢集團董事長李志起說。
  除了瀘州老窖曾經(jīng)成功申請注冊到的“國窖”和“國窖1573”商標之外,五糧液也發(fā)力“國字號”,在2005年取得“國五液”商標后,于今年6月9日正式推出了其首款“國字號”酒“國五液”。水井坊此前也申請“國水井”“國水坊”商標,不過,由于相關爭議,這兩個商標目前處于無效狀態(tài)。瀘州國粹酒業(yè)也于1994年申請注冊“國粹”商標,并拿到了該商標,目前還進行了續(xù)展。與此同時,汾酒集團于2011年申請“國汾”商標,目前正在申請中。
  有人表示,“國酒”含義寬泛,可以理解為與“洋酒”相對的稱呼,因此不應該被某一酒廠獨占。該商標獲批,其實質(zhì)是利用國家機構(gòu)為企業(yè)做宣傳。網(wǎng)民“土豆的春天”認為,“國酒”一詞屬于公共資源,雖然一直與茅臺有關聯(lián),茅臺也一直這樣自稱,但僅是一個宣傳口號,并沒有商標化。而放開“國”字商標觸及利用國家機構(gòu)為企業(yè)做宣傳的“紅線”,這對其他白酒品牌是公開的歧視。
  有業(yè)內(nèi)人士指出,國家需要的是一種良性的符合規(guī)律的市場進退機制,而非一味遏制“國”字號商標的注冊申請。對商標及其具體品牌的管理,顯然不應糾結(jié)于具體的某個產(chǎn)品,而是要圍繞商標的申請注冊建立起完善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以確保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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