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彩虹精化沈少玲內幕交易案
2012-09-04   作者:  來源:證監(jiān)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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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jiān)控發(fā)現的線索,2011年4月,證監(jiān)會對沈少玲涉嫌內幕交易案立案稽查。近日,證監(jiān)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沈少玲為深圳市彩虹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精化)董事,與彩虹精化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某某為夫妻關系,兩人為彩虹精化的實際控制人。
  2010年11月23日,彩虹精化與深圳綠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綠世界)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共同出資成立深圳市彩虹綠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綠世界),并口頭約定深圳綠世界保證彩虹綠世界銷售凈利潤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綠世界與嘉星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星國際)簽訂了兩份《產品銷售協議》,銷售金額分別為14.4億元和大于4.8億元,可能給彩虹綠世界創(chuàng)造凈利潤1.3億余元,給彩虹精化間接創(chuàng)造凈利潤7155萬余元。
  2010年12月16日,深圳綠世界召開“市場與生產計劃會”,深圳綠世界總經理蘇某某在會上著重介紹了深圳綠世界已與嘉星國際簽訂的兩份大單合同以及相關生產計劃。彩虹精化副總經理兼彩虹綠世界董事劉某參加了該次會議,并于2010年12月20日左右,向彩虹精化董事長陳某某匯報了會議的主要情況,包括深圳綠世界與嘉星國際12月12日簽訂大單合同的有關情況。2011年2月,彩虹精化董事長陳某某建議改由彩虹綠世界直接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經多次協商,深圳綠世界總經理蘇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2月27日,彩虹綠世界以銷售方的名義直接與客戶簽訂了總金額為2.7億美元(約合17.8億元人民幣)的一系列合同。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發(fā)布了下屬子公司彩虹綠世界簽訂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
  深圳綠世界簽訂大額訂單將給彩虹精化帶來大額利潤的信息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彩虹精化董事長陳某某知悉能夠給彩虹精化帶來大額利潤的合同事項,作為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陳某某之妻的沈少玲獲悉內幕信息。
  2009年左右,沈少玲安排同學黃某某借用5個證券賬戶為其買賣股票,這5個賬戶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間,僅交易或主要交易“彩虹精化”股票,交易行為異常且與內幕信息高度一致。前述期間,5個證券賬戶買入“彩虹精化”股票289萬余股,買入金額4722萬余元;賣出52萬余股,賣出金額990萬余元。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統(tǒng)計,截至2011年9月2日,上述交易共虧損476萬余元。
  證監(jiān)會認定,沈少玲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二百零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責令沈少玲依法處理5個借用賬戶內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沈少玲處以60萬元罰款及10年市場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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