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廣州泄露‘房叔’房產信息者被撤離崗位并記過”的新聞見諸微博,轉帖跟帖者如潮。不少網(wǎng)友提出“房叔還沒處理,舉報者已經先被辦了”的聲音。工作人員通過不合法的途徑與手段公布了信息,取得“正義”結果,是對是錯? 一邊是對“房叔”的舉報經過紀委核實屬實,“房叔”被移送司法機關;另一邊則是提供信息的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舉報者被撤職并記過。既然被舉報者都被移送司法機關了,為何舉報者要被處理,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難怪網(wǎng)民要為此熱議了! 應該說,從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和制度上講,對此舉報者進行處理并不違法。因為,2006年10月份國家建設部頒發(fā)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guī)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是,只有“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的委托人”、“國家安全機關”等特定個人或單位才有權限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比如房產的地址、該個人所有房產的詳細信息等。舉報者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舉報者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產的信息,當然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要接受處罰,不能因為“房叔”是貪官而豁免。這是“形式正義”的要求,做一件事情,無論結果和目的如何正當,過程和程序要合法。 如果因為“房叔”是貪官而泄露他的房產信息不處罰的話,那么,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借舉報“貪官”為名,泄露普通公民的房產信息。形式不正義、程序不正義的結果,完全可能導致實質不正義、結果不正義,盡管有些時候形式不正義帶來了實質的正義!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這次“房叔”事件中,盡管舉報者違背了現(xiàn)行規(guī)定,形式不正義,但最終帶來結果的正義,贏得了網(wǎng)民的支持,結果和實質上是正義的。因此,這里就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沖突。在這種嚴重沖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責網(wǎng)民和處罰舉報者,是無濟于事的。因為,一個好的制度,必然會協(xié)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會讓公民有效地通過形式正義來達到實質正義。而在舉報“房叔”事件中,公民根本就無法知曉官員的房產信息,他們要舉報貪官,就只能通過違反形式正義的方式來達到實質正義,這就是制度供給不足,是制度之痛! 因此,在這一事件中,更值得檢討的是我們的制度供給。一方面,我們要大力推進官員財產信息公開制度,讓官員必須主動公開財產信息;另一方面,必須完善房產信息的查詢,房產信息區(qū)分官員房產信息與普通公民房產信息兩種,官員房產信息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詢,而普通公民房產信息的查詢必須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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