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業(yè)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花順)與知名中文新聞門戶網站中國新聞網(以下簡稱中新網)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暫告一段落。日前,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同花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經營的“同花順金融服務網”上轉載涉案作品,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中新網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據悉,在2012年11月,因同花順未經授權在其網站非法轉載中新網稿件,中新網授權北京中新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據原告代理人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建中透露,從2010年開始,同花順未經授權在其網站大量轉載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中新網稿件,在與被告多次聯系后,被告并未停止侵權行為。
原告認為:中新社有著悠久的歷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中新社旗下的中新網所刊載的相關文章具有較高的新聞價值,以及廣泛的受眾群體。被告明知涉案文章來源于中新網,卻無視中新網的法律聲明,在未經任何授權,亦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通過其經營的同花順網站刊載涉案文章,吸引客戶,推廣業(yè)務,從中牟利,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被告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大量轉載涉案作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敝芙ㄖ新蓭煴硎尽
被告同花順則辯稱,“同花順金融服務網”系非營利性網站,不構成侵權。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上述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法院認為,同花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經營的“同花順金融服務網”上轉載涉案作品,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中新網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字數、市場知名度、發(fā)行時間、侵權情節(jié)、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并參照文字作品稿酬標準,法院判決要求同花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