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處罰餐桌浪費超越了權力邊界
2013-08-13   作者:晏揚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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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前如不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餐后不提示消費者打包剩菜,餐廳將被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款。近日,由廣東珠海市創(chuàng)文辦、文明辦委托起草的《珠海市餐飲浪費處罰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條款,違反規(guī)定的,由政府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對珠海市這一動議,網(wǎng)上大致有三種聲音:一是表示支持,并希望政府部門嚴管嚴查、持之以恒,堅決杜絕餐桌浪費;二是表示擔心,認為餐桌浪費不好認定也管不過來,相關規(guī)定不具可操作性,會淪為一紙空文;三是表示質疑,認為餐桌浪費是消費者的私事,餐廳沒法管,處罰餐廳不合情理,值得商榷。 
  政府部門可以倡導餐廳這樣做,卻無權強制,更無權對餐廳實施處罰。這并不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也不是可操作性強不強、能不能管好的問題,它首先是一個有沒有法律依據(jù)、合不合法的問題,或者說首先涉及“依法行政”問題!
  餐桌浪費確實很嚴重,據(jù)統(tǒng)計,中國人一年倒掉的食物相當于2億多人一年的口糧。珠海市這一動議目的正確、飽含善意?蓡栴}是,消費者浪費自己花錢買來的食物,只是一個道德問題,而不是一種違法行為;餐廳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提示消費者打包剩菜,這只是餐廳的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要求餐廳這樣做。換言之,并無法律法規(guī)授予政府部門這方面的處罰權,“法無授權不可為”,政府部門便不能自我擴權、自定罰則,哪怕目的再正確、初衷再良好也不行!
  禁設并處罰最低消費也是如此。在明碼標價的前提下,餐廳設置最低消費并不違法,消費者也有充分的選擇自由,政府部門憑什么實施處罰?罰款是對公民或商家財產(chǎn)的剝奪,必須要有法律依據(jù),這不是幾個部門一商量就能做的事情。
  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權益,就必須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哪怕是“善意的權力”也不可逾越法律和制度的邊界。任意越界的權力今天可能辦一件好事,明天卻可能辦一百件壞事,這才是最值得警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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