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近日通過審議,以落實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同時更好地實施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辦法將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所稱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行為,主要集中在火力發(fā)電、鋼鐵、石化等工業(yè)用水方面,不涉及使用自來水的商業(yè)、住宅和相關工業(yè)。
根據國家向上海市下達的取水總量指標,要求到“十二五”末控制在122.07億立方米。而目前上海市已存在的取水許可證上記載的取水量總和已超過國家下達的指標。
《實施辦法》明確了上海市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留有余地、層層分解、逐年下達的一套控制管理措施,同時細化了取水許可的申請范圍、審批權限、辦理程序等內容。
其中明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的情形免予許可;地下水取水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工業(yè)區(qū)塊內已通過規(guī)劃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無須再進行水資源論證。
根據《條例》規(guī)定,取水戶應當繳納水資源費。上海市近年收繳水資源費約8千萬元/年!秾嵤┺k法》明確,征收的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jié)約、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綜合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