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繞不過的就是征占土地。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地方“村官”儼然成了“土地財神”,借機坐地生財。近一段時間,一些地方不斷曝出“村官”貪腐大案,且手法不斷“推陳出新”。
小“村官”常常涉大案 背后都有土地的影子
吉林省長春市打造蓮花山生態(tài)旅游度假區(qū),征地時涉及的二道區(qū)泉眼鎮(zhèn)、勸農鎮(zhèn)相繼出現(xiàn)“村官”集體貪腐案件,其中崗子村居然前后有三任村支書、兩任村主任、三名具體負責征地拆遷的村工作人員受到查處。
這些人或因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或因非法轉讓土地獲利、或多報被占土地騙取國家補償款而犯罪。
類似的情況并不鮮見。近期一些地方不斷曝出“村官”貪腐大案,也多與土地有關。
海南省?谑5名村干部利用協(xié)助征占土地的職務便利,侵吞村民征地補償款近1300萬元,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對主犯無期徒刑的判決。
深圳市龍崗區(qū)“村官”周偉思,家產過億,在舊城改造項目中坐地生財,近日被深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收受賄賂5000多萬元,其中相當一部分為拆遷和項目開發(fā)提供幫助所得的“好處費”。
“村官”雖小,卻大貪頻出。廣州市因此要求“村官”護照統(tǒng)一上繳,對村官實施出國審批管理。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錫奎說:“被占土地村的‘村官’,就像‘土地財神’,他們‘前仆后繼’犯罪,小小‘村官’竟成了高危職位!
圍繞土地“做文章” 斂財手段不斷翻新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村官”們?yōu)榱俗屚恋厣X,手段不斷“推陳出新”:
——“私占存儲”法。長春市二道區(qū)檢察院反瀆局李玉玉介紹,崗子村原村支部書記于生以政府征地名義,提前低價從農民手中騙得土地,留存在自己手里,等政府真正征地時獲取高額補償款,賺取巨額“差價”。
——“虛報征占”法。于生將村里19200平方米耕地,以村里存放農用機械用地名義,報請鎮(zhèn)政府予以征收,騙取土地補償款96.5萬元,而村民根本不知情。
——“張冠李戴”法。二道區(qū)檢察院反瀆局調研員馬亭山說,虛列擬拆遷物,用“張冠李戴”法也可騙取巨額補償款。于生勾結測繪人員,將集體土地虛設在村民王某等3戶村民名下,“套”取土地補償款83萬元。
——“搶栽搶建”法。長春市二道區(qū)英俊鎮(zhèn)、泉眼鎮(zhèn)有5個“村官”帶頭,在將被征收的土地上蓋大棚、種樹,向政府伸手要補償。
——“賄上瞞下”法。海南省海口市的“村官”,先以辦理征地手續(xù)費為名,騙得村民代表簽字,再向?谑袊敛块T干部行賄244萬元,使各監(jiān)管關口道道失守,最終村民近1300萬征地補償款被5名“村官”中飽私囊。
——“證假提成”法。廣州市天河區(qū)車陂街3名“村官”一面協(xié)助政府征地,一面又幫助承租人用假證“套”取巨額補償,收受“提成”1500余萬元。
專家提醒,“村官”在土地犯罪上的新手段,值得高度重視。
完善監(jiān)管機制 切斷坐地生財路
一些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村官”雖地位不高,但卻是最經(jīng)常、最直接與農民打交道的人。他們的犯罪很大程度損害了政府形象,滋生了公眾的不信任情緒,腐蝕執(zhí)政根基,令人擔憂。
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及于曉光等專家分析認為,“村官”頻頻倒在土地上,原因是多方面的。
——對“村官”監(jiān)督失控,監(jiān)管缺失。于曉光認為,政府對農村征地補償款的發(fā)放、使用缺少必要的監(jiān)管,事中、事后的監(jiān)督和跟蹤不到位。有時僅憑“村官”一枚公章,就辦理了撥付手續(xù),且很多單據(jù)都是“白條”,為不法“村官”犯罪提供了便利。
——“村官”法律意識淡薄,整體素質偏低。李玉玉介紹,在她參與查辦的案件中,“村官”大多年齡偏大且文化程度較低,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識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識缺失。
崗子村原村主任張某,是公認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審批表、虛假協(xié)議、證明上簽過字。提審問他:“你知道你的簽字意味著什么嗎?”他回答:“村民辦事不容易,書記讓我簽我就簽了……要知道犯罪,我說什么也不簽!
崗子村原村主任楊立財用征地補償款支付出國考察費用,審他時,他認為“自己只是境界不高,用了集體的錢,還了就沒事了”。還說“權力不用,過期作廢”。
——相關立法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明確。陳衛(wèi)東說,監(jiān)督管理“村官”,相關的立法還存在缺陷。由于村級組織職能繁多,公務、村務、黨務,難以區(qū)分,因而造成主體難分、罪名難定、管轄權無法明確的境況。
“防范‘村官’在土地上犯罪,首先就是要規(guī)范制度監(jiān)督,讓監(jiān)管不再形同虛設!庇跁怨庹f,應從法律、制度等多個層面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確保征地拆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對“村官”權力的行使進行監(jiān)控,強化制約。
“應加大對‘村官’的教育培養(yǎng),提高他們法律意識! 丁錫奎說,使他們充分認識到手中的權力是群眾賦予的,只能為老百姓謀利益,不應為自己牟私利。
陳衛(wèi)東還建議,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將重大事項申報等內容引入“村官”管理,構建起小“村官”,大“監(jiān)督”體系,從而防范“村官”貪腐案件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