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集資詐騙罪免死是法治的進步
2014-03-11   作者:楊濤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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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明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lián)名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建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近日,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在調(diào)研集資詐騙罪死刑的廢除問題,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討之中。在相關(guān)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資詐騙罪已準備廢除死刑,同時擬廢除死刑的還包括組織賣淫罪、偽造貨幣罪和走私假幣罪。
  無論是集資詐騙也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罷,往往涉及人數(shù)眾多,而且是資不抵債,造成多人的財產(chǎn)損失。然而,人類文明的進步不能簡單地訴諸個人感性直覺,從世界法治角度來看,從人類文明進步的角度來看,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法治的進步。
  首先,死刑是一種殘忍的、不人道的刑罰,逐漸為文明國家所拋棄。1998年,中國簽署了《公民權(quán)利和政治權(quán)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死刑的適用范圍做了嚴格限制,只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聯(lián)合國人權(quán)理事會解釋稱,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guān)。像集資詐騙罪這樣的犯罪,并不是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暴力犯罪,理應廢除死刑的適用!
  其次,即便是死刑適用,也應當具有一定效果,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而且,如果能以其他刑罰達到死刑的震懾效果,就不需要使用死刑這種殘忍的刑罰。從目前來看,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集資詐騙的行為并沒有減少,這說明,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并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同時,近些年刑法的修正以及相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出臺的解釋,使無期徒刑也能起到比較好的效果,更沒有必要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最后,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也能很好地避免冤假錯案。許多集資詐騙案,其實是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或者是一些融資案件,但是,許多案件最終因為還不起款,作為刑事案件甚至是集資詐騙案從重處理,以泄民憤。還有少數(shù)案件有官商勾結(jié),最終以集資詐騙案來巧取豪奪民企的財產(chǎn)。去年,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一案就引發(fā)很大的爭議。因此,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也能避免一些冤錯案!
  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能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體現(xiàn)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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