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保護中小投資者最終要靠法律
2014-05-13   作者:劉武俊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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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近日印發(fā)《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規(guī)定,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公眾公司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優(yōu)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督促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加上市公司業(yè)績發(fā)布會,代表公眾投資者行使權利。 
  目前在滬深交易所開戶的個人投資者接近9000萬人,其中5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資者完成的交易量約占股票交易總量的60%。但是,信息不對稱、投資回報機制不健全、上市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權渠道不暢等突出問題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權益,F(xiàn)行證券法規(guī)制度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并未充分落到實處,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規(guī)范比較原則籠統(tǒng),可操作性缺乏,權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礙。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承諾要落到法律層面,強化頂層制度設計和立法保障。目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投資者保護的相關條款散見在一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中。即使是《證券法》,關于投資者保護的內(nèi)容較少,并且多是原則性規(guī)定。在《證券法》修訂時,有必要設立投資者保護的專章,強化投資者保護的各項制度。必要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可訴性的《金融投資者權益保護法》!
  誠然,“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在證券法律體系成熟完善的情況下,股民賠錢認賭服輸。但在證券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投資者權利保護存在明顯的制度性和體制性缺陷的情況下,股民往往承擔了過多的市場風險之外強加于人的法律風險。某些本該由發(fā)行人、保薦人、中介人乃至監(jiān)管者承擔的法律風險,卻強加于廣大股民,這也是股民賠錢而不服的原因。真正需要接受教育乃至訓誡的不是承擔風險、付出血汗的股民投資人,而是監(jiān)管者和發(fā)行者,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機構以及保薦人,作為監(jiān)管者證監(jiān)會有法定義務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保護中小投資者要靠文件更要靠法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官方承諾,要真正落到法律的層面,才能為中小投資者權益撐開可靠的法律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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