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稻葵:企業(yè)個人失信記錄應入“黑名單”
征信系統(tǒng)拉動我國GDP約0.33個百分點
2014-07-07   作者:記者 方燁/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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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6日表示,當前我國征信系統(tǒng)的信用懲罰機制亟待強化,應加快失信懲戒機制建設。李稻葵是以其所在中心《征信系統(tǒng)對中國經濟和社會影響研究》課題組成員的身份作出上述表示的,這一課題源自與央行征信中心的合作。
  研究報告指出,征信系統(tǒng)降低了信貸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了信貸資產質量效益,促進了投資和消費。報告估算,與沒有征信系統(tǒng)相比,征信系統(tǒng)在2012年拉動了我國約0.33個百分點的GDP增長。報告估算,從2008年到2012年,我國征信系統(tǒng)每年平均改善了4103億元的消費貸款質量,而每年由于征信系統(tǒng)帶來的總消費增加平均為2458億元。
  李稻葵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一項統(tǒng)計,在我國市場上發(fā)生的交易中,約有30%的交易是以合同形式進行的。近年來,每年產生的經濟合同約在40億份左右,只有一半能夠按規(guī)定履行,全國每年因逃債而造成受信方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800億元,由于合同欺詐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55億元。由此可見,當前社會失信行為非常普遍,后果已非常嚴重。
  李稻葵認為,失信懲戒機制應該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失信甄別制度,即對是否失信進行科學的甄別,確保不誤判、不漏判;第二,“黑名單”制度,就是將企業(yè)或個人的失信記錄列入“黑名單”,向全社會進行“公示”;第三,懲罰制度,如對借改制、破產方式惡意逃債的國有企業(yè),政府有關部門應追究企業(yè)負責人的相關責任,就地免職且不得易地任職,以達到示范和警示效果;第四,申訴制度,為了保證“黑名單”制度的公正性和懲罰措施的適度性,必須給予被記錄“黑名單”和受懲罰的企業(yè)或個人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的權利,使失信懲罰機制具有糾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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