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鎮(zhèn)政府起訴縣政府是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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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作者:劉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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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政府起訴縣政府”,一件全國少見的案件引發(fā)廣泛關注。近日,地處洞庭湖畔的湖南省南縣三仙湖鎮(zhèn)政府起訴縣國土資源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訴訟案,在該縣人民法院開庭。作為原告和被告的鎮(zhèn)、縣兩級政府人士均表示,訴諸法律比行政調解更加規(guī)范公正,有利于基層問題和糾紛的解決。 建設法治社會是我們的目標,在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和法律普及之后,法治社會氛圍已經初步形成。民眾之間糾紛,訴諸法律解決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甚至“民告官”案件也已經屢見不鮮。如今,下級政府把上級政府告上了法庭,無論具體事情為何,將來的判決結果又如何,這樣的訴訟本身,無疑已經是法律的進步。 鎮(zhèn)政府狀告縣政府,除去法律的標本意義之外,于解決具體事情顯然也是有好處的。一方面,鎮(zhèn)政府畢竟是下級單位,如果用雙方進行行政協(xié)商等辦法解決土地糾紛,難免不占優(yōu)勢,也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而通過法院第三方依據(jù)法律和證據(jù),來進行調解或判決,無疑將更加有利于問題解決,更加公正與公平。 另一方面,鎮(zhèn)政府爭取的是相關土地權益,而土地權益又是集體所有。因此,從很大程度上來說,鎮(zhèn)政府事實上也并不是原告,而原告應該是全鎮(zhèn)的居民。鎮(zhèn)政府是全鎮(zhèn)居民的代理人;鶎诱敢鉃榱嗣癖娎、集體利益,與上級政府對簿公堂,是值得肯定的。而且鎮(zhèn)政府站出來為民眾代言,民眾對鎮(zhèn)政府有了信任,也就會放棄上訪等行為,這不僅于問題的解決有利,于官民關系、社會穩(wěn)定同樣是有利的。 在一個法律體系完善的社會中,法律是用于解決問題、矛盾和沖突的規(guī)則。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到法庭去辯論,然后由法院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判決,這無疑是新社會、新時代解決無法協(xié)商解決的問題和矛盾的最好辦法。 就此而言,鎮(zhèn)政府起訴縣政府,不是下級單位找上級單位麻煩,更不是下級政府給上級政府添亂,而是法治社會的進步。對此,值得我們?yōu)橹泻,也值得其他一些地方在具體解決問題工作中借鑒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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