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立法法修改,別說你的心思它不懂
2015-03-10    作者: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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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傳香

    從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開始,半年多來,這一草案歷經了“一審—公開征求意見—再審—公開征求意見”的“長途跋涉”,修改了近1/3的條款,最終擺到了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各位代表眼前,接受一場罕見規(guī)格的“三審”。

    變化到底有多大?還需各位親眼看一看,親自去品鑒。通過這兩天的媒體解讀,大家都能感覺到,修改之處不僅句句“干貨”,所涉及的內容很多都是我們曾經熱盼的、曾經吐槽的。

    比如,對授權立法的修正:授權決定不僅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還要明確授權的事項、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太籠統(tǒng)?結合一下前段時間財政部的兩次燃油稅上調就具體了。雖然一提這事兒大家就牢騷滿腹,但就像樓部長說的,財政部并非隨意上調,是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同意才出臺的政策。而國務院在1985年就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可以訂立條例,修改稅收政策。30年前的授權還能用?當然,法律又沒有規(guī)定期限,只要不收回就是持續(xù)有效啊。以后,這樣“一次授權,長期有效”的情形將不復存在。

    比如,對部門規(guī)章的修正: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依據(jù),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職責。

    不理解?紅頭文件,限行,限購,限貸……“心有戚戚焉”了吧。尤其是那種“半夜雞叫”式的限制性通告,實在讓人氣結。還有一些地方政府隨意發(fā)布向公民攤派的文件,像每人出多少錢、每人必須賣(買)多少東西等,隨意對公民的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補償價格政府說了算。以后,地方政府再也不能這樣“任性”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不是改到你的心里了?這么大力度的修改,總有一條適合你。最主要的是,作為“法中之法”“眾法之法”,這次草案明確提出了立法法的“一個重心,兩個基本點”——“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心,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是發(fā)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的關鍵”,“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

    從這幾句話,我發(fā)現(xiàn)了“鳥之兩翼”——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這兩只“翅膀”很重要,它意味著,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將大大增強,意味著我們將有更多的渠道表達自己的看法。

    “四個全面”的戰(zhàn)略布局下,科學立法自然要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tǒng)一、相銜接。所以草案增加了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改革發(fā)展的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guī)定。這就解決了一個傳播甚廣的所謂“悖論”:改革就要突破法律,守法就會遲滯改革。變成了: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需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jù)。在這樣的前提下,通過立法前評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規(guī)定、立法后評估等一系列措施提升立法的科學性。

    民主立法,就是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通過立法協(xié)商、立法論壇、聽證、公開征求意見等,把話筒交給更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讓他們說出專業(yè)的話,心里的話,同時要將對他們所說的話的審查、研究情況向當事人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讓他們感受到,有意見可以提,提了是管用的。

    舉個最接地氣的例子:我曾經在某論壇上看到有人對再審后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意見,說第六條里的“可執(zhí)行性和可操作性”是重復的,可以刪掉“可操作性”。這次提交審議的草案里,第六條最后一句改成了“針對性和可執(zhí)行性”。當然不能說這就是根據(jù)那位網友的意見修改的,但看到這樣的修改,網友一定是欣慰的。

    立法是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不僅是立法機關的活兒,也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無論是制定還是執(zhí)行。別說你的心思法不懂,你不說,它怎么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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