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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jiān)會、國土資源部聯(lián)合出臺新規(guī) 兩類農村用地可抵押融資
2016-06-08 作者: 周鵬峰 來源: 中國證券網(wǎng)

  銀監(jiān)會、國土資源部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適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改革要求,《辦法》允許具備處分權的兩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可以押融資,同時對適用地區(qū)、適用地類、有效期限進行了明確界定。

  具體來說,按照同權同價原則,參照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規(guī)定,《辦法》允許具備處分權的兩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

  一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對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進行了范圍和前提界定。其中,一類是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guī)劃、環(huán)保等要求,具備開發(fā)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qū))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xiàn)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另一類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入市手續(xù),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情形。

  《辦法》同時規(guī)定下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范圍的;擅自改變用途的;其他不得辦理抵押的情形。

  另外,《辦法》對適用地區(qū)、適用地類、有效期限進行了明確界定。對適用地區(qū),《辦法》明確允許開展抵押貸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限于國家確定的15個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qū))地區(qū)。對適用地類,《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規(guī)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對有效期限,《辦法》規(guī)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時限保持一致。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為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要求,銀監(jiān)會會同國土資源部在對入市試點地區(qū)土地抵押融資進行了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的出臺被認為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并為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強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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