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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嚴令禁止政府借PPP舉債
2016-10-24 作者: 記者 蔣夢惟 林子 來源: 北京商報

  昨日,業(yè)內有消息稱,財政部頒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嚴令禁止各地方政府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下簡稱“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此外還有媒體報道稱,財政部已向各地方下發(fā)緊急文件,要求各地統(tǒng)計并上報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等數據,匯總項目包括了快速增長的PPP項目。對此,有業(yè)內人士表示,如果PPP項目管理不到位,確實存在一定的債務風險。

  《辦法》顯示,財政部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明令禁止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而近日財政部向各地財政廳下發(fā)的緊急文件中,則要求地方匯總財政支出責任情況,其中,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基金、專項建設基金等都被納入了支出責任中。有業(yè)內人士指出,這顯示了財政部對PPP增長過快并產生大量隱性債務的擔憂。

  PPP領域專家、北京商業(yè)經濟學會秘書長賴陽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近年來,我國PPP項目發(fā)展迅速,PPP的具體模式也出現了差異。在投建需要大量資金的重大項目時,地方政府往往會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為項目建立投融資平臺,然而項目一旦虧本,這個平臺也將虧損,從而導致政府背上負債,而本次財政部要防范的正是這種情況的發(fā)生。

  另一方面,除了最常見的由民營企業(yè)投資建設之外,作為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之一,地方國企也可以承建PPP項目,如果項目虧損,國企就會產生負債。而就算PPP項目是由民營企業(yè)負責的,但如果民營企業(yè)沒有足夠的資金建設,就可能向國有銀行借貸,在獲得了國有銀行的大量資金支持后,項目虧損也會導致國有銀行負債。

  有業(yè)內人士進一步分析指出,之所以會出現國有資產大量介入PPP項目的情況,正是由于部分PPP項目的預期收益較高,地方政府預期能收回的回報也較多。但實際上,PPP項目的市場化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以地鐵為例,在具備巨大客流量的情況下,社會資本承建地鐵可能可以依靠票價、廣告和周邊土地開發(fā)收回成本,但如果地方城市客流量不足,且城市房價持續(xù)低迷,地鐵項目也可能出現虧損,國有資產介入過多,就會由此負債。

  對于這種情況,賴陽建議稱,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加強債務監(jiān)管和風險防范措施,進一步明晰每一個PPP項目的盈利模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讓PPP項目更加市場化,甚至完全交由民營企業(yè)來操作,減少國有資本的介入,從而降低PPP項目可能給地方政府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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