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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上市公司協會執(zhí)行副會長柳磊:優(yōu)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2022-03-05 記者 高欣 北京報道 來源: 經濟參考網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下稱“中上協”)執(zhí)行副會長柳磊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優(yōu)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將上市企業(yè)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調整為激勵對象實際轉讓相關股權的日期;將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稅率參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20%稅率進行征收;允許企業(yè)在列支激勵費用期間即可申報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會計準則》終止股權激勵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

  柳磊指出,股權激勵是企業(yè)吸引、留住和激勵核心人才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助于企業(yè)塑造資本市場形象,激發(fā)企業(y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效活力,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發(fā)展質量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上市公司招才引智。鼓勵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留住優(yōu)秀人才”。柳磊表示,就目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具體情況來看,依然存在著稅務負擔較重、股權激勵方式受限、股權激勵對象范圍受限、資金占用等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點影響股權激勵施行效果。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繳納規(guī)定,“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就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不論激勵對象以何市值拋售該激勵股份,均將以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結算應納稅所得額。若解禁日股價低于授予價格,激勵對象則出現虧損,但仍需承擔個人所得稅繳納義務;而且,激勵對象股票數量越多,額外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就越多,使得激勵對象產生較重的個稅負擔。同時,即使激勵對象未變現,也要納稅,往往導致激勵對象為交稅賣出股票,與長期激勵的初衷不一致。

  二是稅率的疊加效應增加了激勵對象的行權成本。根據規(guī)定,原始股納稅的稅率為20%,而針對受激勵的經營管理團隊股權激勵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最高可達到45%。這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企業(yè)希望核心高管持有較多的激勵股份、核心技術及業(yè)務骨干人員全體參與激勵計劃這一目標的實現。部分上市公司反映,大多數核心高管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負的影響,參與股權激勵份額較??;還有不在少數的中層或基層核心技術及業(yè)務骨干人員,由于個人財產積蓄有限,疊加個人所得稅的影響,而直接放棄了授予份額。

  三是所得稅計征和納稅規(guī)則給企業(yè)帶來一定的經營壓力。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激勵計劃產生的期權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授予后即開始在實施期間分攤確認費用;而稅收上直至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實際行權或者限制性股票解禁時才可進行稅前扣除,企業(yè)利潤承壓問題較為突出。部分上市公司認為,由于解禁時間較長以及股價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股份支付成本中,企業(yè)所得稅前可列支金額小于實際已列支的成本,增加企業(yè)的所得稅支出。

  四是中止股權激勵計劃會增加公司股權激勵成本。按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在終止股權激勵時,需按可加速行權一次性確認激勵方案涉及的剩余費用,導致在股份未增加、股東權益未被稀釋的情況下,公司需大量計提管理費用,對公司業(yè)績、財務狀況產生很大影響。而對股價倒掛等已無法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如果不想確認加速行權費用,則只能繼續(xù)等待,影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效果。

  為提高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積極性,最大程度發(fā)揮股權激勵計劃的作用,柳磊提出四點建議:

  第一,建議優(yōu)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將上市企業(yè)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調整為激勵對象實際轉讓相關股權的日期。建議參照《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中關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調整為激勵對象實際轉讓相關股權的日期,即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并按當期轉讓該股權實際取得收益繳納當期個人所得稅。

  第二,建議將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稅率參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20%稅率進行征收。為提升股權激勵效果,建議對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轉讓所得參照限售股所得,統一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稅。將《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優(yōu)化為“對個人轉讓股權激勵獲授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允許企業(yè)在列支激勵費用期間即可申報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建議允許企業(yè)在列支激勵費用的期間即可申報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在股權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匯算清繳,進行所得稅額多退少補。

  第四,取消《會計準則》終止股權激勵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建議取消主動終止股權激勵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避免企業(yè)由此確認大額費用,減輕企業(yè)無法抵扣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費用負擔,以利于企業(yè)在終止無效激勵措施后盡快推出新的激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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