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不應納入“年所得”申報范疇
    2006-12-27    黃建中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11月8日,國稅總局發(fā)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5種情形,其中需申報的“年所得”包含工資、稿酬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11項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應稅所得項目。
    12月20日,國稅總局進一步發(fā)布《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將納入個人“年所得”申報范圍,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值得一提的是,將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含股票、房屋轉讓所得等)列入居民“年所得”的申報范圍,引起了股市投資者的普遍關注及較強烈的市場反響,由此還引發(fā)了證券轉讓獲利欲將開征所得稅的市場傳聞,并影響了一些投資者的操作行為,進而成為股市的一大利空因素,導致股指下跌。筆者以為,將股息、紅利所得(以下統(tǒng)稱股利所得)納入個人年所得申報范圍是不恰當?shù)模瑫䦟ψC券市場發(fā)展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投資者的股利所得表面上是一筆賬面“收入”,但實際上投資者在股價除權后遭遇的是凈“虧損”。而將投資者的“凈損失”納入“年所得”的申報范圍,明顯是張冠李戴。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股票交易結算規(guī)則和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上市公司以現(xiàn)金或紅股方式向股東派發(fā)股利時,需要扣稅和進行股價除權。目前執(zhí)行的優(yōu)惠所得稅率為10%,投資者實際所得的賬面現(xiàn)金收入是分紅額的90%,而在分紅的同時,投資者所持股票的交易所掛牌價格實行的卻是分紅額100%的除權。由此,投資者在經(jīng)過股價除權之后,“分紅事件”給其帶來的實際結果是,個人股票賬戶總資產(chǎn)額的減少而非增加,投資者的凈損失值等于分紅“收入”的納稅額。
    以寶鋼股份(600019,SH)為例,其2005年度的現(xiàn)金分紅方案為每股派0.32元,股權登記日2006年5月24日的公司股價為4.82元,若某股東持股1000股,則股權登記日的市值為4820元。2006年5月25日分紅除權后的結果是:該股東獲得現(xiàn)金紅利288元,納稅32元,與此同時,公司股票除權價為4.50元(2006年5月25日開盤價為4.52元,收盤價為4.44元,表現(xiàn)為貼權),則分紅除權后,其絲毫沒有在“分紅事件”中賺錢,反而是凈損失了32元(即4820-288-4500=32),除權虧損率達0.6639%。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通常界定為,自然人或法人在特定時間內(nèi)以貨幣形式表現(xiàn)的合法凈所得。而在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下,股利所得并非投資者的凈所得,其名義上表現(xiàn)為投資者的一筆“收入”,實際上投資者在“分紅事件”后遭受的卻是與股利納稅額等值的“凈損失”。因此,股利所得稅直接導致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凈損失,其原本就不應該課稅,也不應該列入個人“年所得”的申報范圍。
    將股利所得課稅并納入“年所得”的申報范圍,會引發(fā)投資者的“逃權”操作,導致股價下跌甚至大跌,對證券市場發(fā)展危害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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