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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9 記者:王迎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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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從財政部新聞辦公室了解到,國家將從四個方面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將盡快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或區(qū)片綜合地價;二是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fā)放補償費用的公示制度,增強補償費用發(fā)放透明度;三是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fā)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通過發(fā)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四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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