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銀河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財富”)推出國內首個有限合伙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銀河普潤”,這雖然只是一個規(guī)模只有2億元的證券類私募基金,其面世后卻一石激起千層浪,在市場內引起廣泛討論。 “這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創(chuàng)新型基金產品,但卻是整個證券私募市場利益鏈條重組的一種可能性的開始。”信托基金業(yè)人士劉擎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表示,合伙制基金的首單成功募集標志著我國證券私募市場募集方式更多元開放,是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的里程碑事件。募集方式的多元開放,意味著憑借金融牌照為壟斷資源的募集模式逐漸瓦解,整個證券私募的流動性勢必增強,雖然公募、信托、銀行、券商依然各有陣地,但是民間合法募集悄然興起,將給證券私募江湖帶來一些利益變革。
合伙制助力證券私募“自立門戶”
記者了解到,首只合伙制基金銀河普潤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出資比例為1:1,最低規(guī)模1000萬元,認購起步資金為30萬元,這比一般信托私募產品的100萬元起要低得多,基金存續(xù)期1年,合同中規(guī)定股票投資總數不超過20只,單位凈值低于止損線0.7元時就會清倉。 繼銀河普潤之后,有更多合伙制基金產品面世。如數君投資推出的合伙制基金產品,投資范圍更加寬泛,可以參與股票、商品期貨、股指期貨與ETF之間的各種量化套利投資。數君投資表示,信托產品暫時不能開設證券賬戶,能否開設股指期貨與商品期貨賬戶也無定論,但合伙制基金不受這種限制,這就拓寬了其投資范圍與套利空間。 北京新華國信投資顧問公司投行部總經理方向明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指出,合伙制形式在證券私募基金業(yè)內一經推出勢必被快速復制,主要是由于其繞開了信托公司平臺,直接開立證券賬戶進行運作。這為私募基金節(jié)省出了一筆可觀的信托費用。業(yè)內人士透露,信托費率一般為募集金額的1%左右。也就是說,募集額為1億元的陽光私募,信托公司所收取費用約為100萬元。 “同時,合伙制也為私募基金產品突破信托無法開戶的限制提供了渠道。”一位證券私募基金負責人說,證監(jiān)會和中登公司在2009年7月初暫停了信托產品開立證券投資股東賬戶,迄今已逾半年之久,何時解禁尚無定數,信托公司的舊證券投資股東賬戶逐漸成了搶手的香餑餑,一時拉抬了信托公司的受托費率。陽光私募除了向信托公司高價購買“老賬戶”外,失去了其他渠道,新產品的推出明顯減速。銀河普潤試水有限合伙制發(fā)行,讓眾多私募看到了一線曙光。
“玩法”各不同 合伙私募鎖定長期小眾
記者采訪業(yè)內專家了解到,合伙制基金在交易監(jiān)管以及稅收等方面“玩法”與信托型有所不同,適合這種“玩法”的投資人在青睞陽光私募的投資人群體里只占少數。 具有公募基金和信托雙料從業(yè)經驗的劉擎表示,信托公司擁有的品牌、監(jiān)管與渠道等優(yōu)勢,是合伙制基金無法比擬的。在信托型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信托公司不僅要處理投資者的資金申購贖回,按時凈值披露等日常事務,而且嚴格進行逐日盯市,一旦發(fā)現“股票倉位或股票買賣出現異!边`反信托合同約定,便迅速進行操作,有的信托公司甚至設計了專業(yè)軟件進行“報警”。 同時,信托公司對信托型陽光私募產品的投資顧問有相當高的考核要求,包括團隊背景、股東結構、股東情況、投資交易內部后臺管理、過往業(yè)績等多項指標,信托公司為履行受托職責,保護投資人利益,在證券信托產品中具有較強勢的話語權。 而這些信托型陽光私募的某些強制性條款對合伙制基金起不到約束作用。如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型私募基金產品設定強制性的止損條款或清盤協定,但在合伙制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與出資人直接溝通,上述強制性條款或無須執(zhí)行,或重新修改。因此,合伙制基金只適合長期認可這家私募投資公司投資理念并對基金管理人相當信任的投資人。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肖永潔表示,合伙制模式是否能得到進一步的推廣,受制于以下幾個難題。第一,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陽光化”。當初私募借助信托平臺的重要原因是希望以具有公信力的業(yè)績來吸引投資者,擴大資產管理規(guī)模,可以說沒有陽光化,就沒有私募行業(yè)的發(fā)展,而就目前“銀河普潤”的信息披露情況來看,還沒有陽光化的味道。 第二,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解決進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修訂)》的規(guī)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及原合伙人的退伙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去工商局變更登記。因此,與信托產品只需繳付認購、贖回費相比,合伙制基金的進出成本可能更高。 第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在信托模式下,資金安全由托管銀行提供保障,2007年頒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要求“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wěn)健的商業(yè)銀行擔任保管人”,而《合伙企業(yè)法》中并未就保障合伙人出資的安全性做出特別規(guī)定。
合伙制基金管理有待完善
據悉,在海外,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而我國國內目前正在進行一場是否應將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搞下去、該如何對其進行監(jiān)管的熱烈討論。 劉擎表示:“雖然我國的銀行業(yè)、證券業(yè)具有許多不同于國外的特點,但從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和增強市場流動性的角度來看,合伙制私募基金模式應該搞下去,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也必然會走向完善。不妨先讓市場辨其冷暖,如果投資人認可、對證券市場沒有損害,就值得去嘗試和發(fā)展。”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首任組長王連洲認為,沒有理由不允許公司制基金或者合伙制基金的存在和發(fā)展。至于哪一類基金更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宜簡單下結論。他舉例說:“理論看,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都是基金‘股東’,解決了基金利益主體的缺位問題,似乎較契約制基金更有利于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但實踐起來,也不盡然。比如上市公司散戶股東的利益,又能得到多么切實有力的保護?”王連洲指出,私募基金的風險點在哪里,如何控制與監(jiān)管,還有一個認識和把握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