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以著作者個人的名字作為書名要素,其內容的要義也不想法畫龍點睛,只是平實道來,這一方面表明了作者的謙虛,另一方面則顯示了作者以及編者的自信,相信作者的名字具有品牌的力量,而所說話題也不無重大,不僅關涉大多人的利益并具有當下乃至久遠的價值。
我認為,《李煒光說財稅》——樸實無華的書名之內,其實蘊含著上述思考。
李煒光在我國財稅理論界具有較高知名度,這可以從兩個方面證明:其一,他是典型的學院派學者——天津財經(jīng)大學經(jīng)濟學院教授、博導,《現(xiàn)代財經(jīng)》主編,還兼任多家專業(yè)團體理事、大學兼職教授或研究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起草小組成員,已出版《中國財政史論述稿》、《中國財政通史(魏晉南北卷)》、《中國賦稅史》(合編)等學術著作;其二,他又是跳出學科拘囿的公共學者,是近年來在大學、電視等公共論壇上相當活躍的廣泛涉及歷史、財稅、法律等領域的學者之一。
筆者作為稅務中人,雖然馬齒徒增,但很遺憾沒有受過專業(yè)訓練,我知道李煒光先生還是從讀他在報刊上發(fā)表的《公共財政的憲政思維》、《寫給中國的納稅人》等文章開始的,以后才愛屋及烏,又讀了他的《中國賦稅史》等著作。然而,我始終認為,李先生的價值,首先在于他作為公共學者對中國財稅憲政意義的思考、啟蒙與吶喊,因為它是當下中國社會轉型所最缺乏的啟蒙;同時它也是當下中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所最需要的基礎政治經(jīng)濟學理論。
概括《李煒光說財稅》的主題:我認為一言以蔽之就是本文標題:稅收憲政精神的啟蒙與吶喊。
說到稅收啟蒙,起碼在共和國的歷史上這已不是第一次了。上世紀八十年代伊始,就有過一次稅收啟蒙,那是在改革開放,建設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體制背景下的一次啟蒙,其對象是納稅人,其主題是呼喚建立納稅意識,其依憑是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應該說,其成效是顯著的,它使剛剛從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中走過來的,初步有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意識的納稅人,認識到了自己在取得收入的同時,對國家對社會承擔的責任(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企業(yè)以上繳利潤為主,雖然也要繳納工商各稅,但由于基本都是全民、集體企業(yè),由國家統(tǒng)收統(tǒng)支,沒有多少團體利益,所以“稅痛”不明顯,缺乏偷逃稅的動機;而自然人的絕大多數(shù)沒有直接的稅收義務,雖然他們實際上承擔了流轉稅的稅負,并且以低工資的形式承擔了“暗稅”⑴,但基本上對此沒有認知),從而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增長,特別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稅收連續(xù)超GDP增長,政府稅收收入從當初的4000多億,增長到了2010年的預計8萬億。
相信在看這一段敘述的同時,讀者也一定發(fā)現(xiàn)了那一次稅收啟蒙的明顯缺陷,這就是: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政府與納稅人關系的不對稱。的確,囿于時代的缺陷,體制的缺陷,特別是納稅人權利意識的缺乏,那次啟蒙實際上是站在政府立場上,為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而進行的單向度的因而也是不對稱的以功利為主的啟蒙。
這種啟蒙的偏頗不久之后就顯現(xiàn)出來了。1992年我國由有計劃的商品經(jīng)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轉型;兩年后,也就是1994年又實施與其配套的以分稅制為核心的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適應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財政、稅收體系。這以后直至當下的改革成就舉世矚目,我國已邁過了小康社會的門檻,綜合國力位居世界前列。然而與此同時,我國當前的經(jīng)濟、社會矛盾也前所未有的突出:貧富差距超過警戒線,城鄉(xiāng)差距、地區(qū)差距仍然沒有縮小,經(jīng)濟結構不合理,國民消費嚴重乏力等等。追究起來這些問題無不與國家、集體與個人的分配結構不合理有關?梢钥吹,自1996年以來,稅收增長率(包括財政收入、預算外收入等)連續(xù)十多年超過GDP增長率20多個百分點,大口徑稅負已達到40個百分點,超過了一些發(fā)達國家的稅負。但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不足與稅收、財政收入的增長不相匹配。改革發(fā)展的成果沒能使全民共享,國民對分配有嚴重的不公平感。雖然國民收入的絕對額不斷增長,但相對額卻在不斷擴大,所以就出現(xiàn)了“端起飯碗吃肉,放下筷子罵娘”,看似奇怪,實則必然的現(xiàn)象。
能不能說,這些問題與第一次稅收啟蒙的缺陷有關系呢?我看不能排除,當然,更準確地說,這與經(jīng)濟體制改革單兵獨進,與之配套的政治體制改革嚴重滯后有關。然而,具體探討,層層遞進,這些宏大問題的核心無不與納稅人(也是公民)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保障,而國家(政府)的權力過大,雙方無法形成平等的博弈、制約關系有關。
李煒光先生在財稅學者中較早地看到了這一癥結,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他從主張維護納稅人權利,呼吁政府和公民樹立納稅人意識切入,開始了他艱難但卻不懈地稅收憲政精神的啟蒙。
在一般人的意識中,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調控、調節(jié)經(jīng)濟與收入的工具,怎么也和憲政聯(lián)系不起來。
李煒光通過對中外歷史的鉤沉、比較、分析、歸納,發(fā)現(xiàn)了稅收由納稅人的負擔轉變?yōu)榧{稅人公共福祉的兩條道路。
在專制時代,納稅人財產(chǎn)權利得不到保障,統(tǒng)治者口含天憲,對納稅人予取予奪,納稅人只能聽天由命,默默忍受,只有在生存都無法保障的時候,他們才不得不揭竿而起,推翻殘暴的統(tǒng)治者。但是,在統(tǒng)治者權力得不到制約的情況下,一次次的反抗換來的只是一次次命運的循環(huán),納稅人的處境和命運依然故我。這是一條看不到光明的道路。終中國整個專制時代都是走的這一條路。
另一條道路則是納稅人團結起來,與統(tǒng)治者展開博弈,通過建立納稅人的組織——議會,控制國王的“錢袋子”,進而通過法律捆住國王任意征稅、任意支出的手腳,國家的權力歸于納稅人,政府只是納稅人雇用的仆人,以權利制約權利。這是英國、法國以及美國納稅人所走過的路,這條路就是由維護納稅人的財產(chǎn)權利而摸索出的憲政民主之路,這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大多數(shù)民主國家一直在走的路,也是最不壞的路。
由后一條路,李煒光闡述了稅收憲政精神的法理,這就是私有財產(chǎn)是納稅人生存的基本權利,人們之所以要建立國家,是因為在私人產(chǎn)品之外,還需要一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而這些物品與服務,由于分工、成本以及非排它性等問題,無法由私人生產(chǎn)與提供,只能委托一些人專事這些事務,這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稅收就是購買這些服務的價格。但是政府一旦掌握了這些巨大的財產(chǎn),如不加以限制,它就會成為反噬納稅人利益的怪獸,因此必須通過制度、組織、法律對其進行限制、制約。權力與義務必須平衡。
中國的現(xiàn)實是,由于長期的封建專制歷史,中國在19世紀以前,納稅人始終沒有找到如歐美國家納稅人保障自己利益的根本制度和方法。20世紀初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以來,又經(jīng)歷了長時期的外患內戰(zhàn);即便是共和國成立,也因為實行計劃經(jīng)濟和全民所有制,人民基本沒有私有財產(chǎn),雖然仍在納稅但由于以間接稅制為主,人民并不知其中包含了稅款,所以人民的納稅人意識根本就無從建立。倒是在改革開放初期,首先被教育、引導有了納稅意識,然而一旦開始納稅,就會有“稅痛”,有了“稅痛”,就自然會產(chǎn)生疑問,我們?yōu)槭裁匆{稅,我們的權利誰來保障?
當李煒光以他的系列文章揭開了納稅人權利發(fā)展的歷史之謎后,納稅人的眼睛亮了,自己的權利之所以得不到保障,就是因為納稅人自身以及政府和官員沒有納稅人意識。由保障權利出發(fā),他們要求在人民代表大會有自己的代表,要求任何稅收必須立法,任何財政預算必須得到自己代表的同意,并且實施必須受到代表的全程監(jiān)控。聯(lián)系現(xiàn)實,中國的人民代表產(chǎn)生并不理想,中國的人大在稅收立法的作用沒有充分發(fā)揮,之所以初次分配與再次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沒有主要用到民生方面,也與我們的制衡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有關。所以,要維護納稅人權利,最根本的辦法還是要加快和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一個在缺乏民主意識,單方面自封為民作主的官員看來也許并不復雜的問題,就這樣順理成章地推導成為民主與法治問題、憲政問題。
無怪乎一些知名學者對李煒光的著作給予了高度評價:陳志武(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經(jīng)濟系教授)說:“憲政問題抽象層面主要表現(xiàn)在政府權力與民間權利的平衡上,但在具體層面則表現(xiàn)在私人產(chǎn)權保護和財政稅收上。中國知識界以前對憲政的關注,以抽象政治為主,以為只要有權力制衡架構即成。李教授的研究告訴我們,實際不然,到最后,一國的具體財政才是決定憲政是常態(tài)還是曇花一現(xiàn)的基礎。學習李教授的著作,是掌握憲政基礎的第一步!
蔡定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說:“我作為一個憲法學者,一直想好好研究憲政制度的源頭——財政稅收與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界限問題。我認為最好限制政府權力的辦法是稅收和預算支出。由于知識結構的限制,我對稅收和財政問題的了解有限,煒光教授這本書將有助于彌補我的這一缺陷,也將給公眾提供這方面的重要理論和知識。”
站在納稅人權利的立場上,李煒光先生猶如手持一柄鋒利的解剖刀,對當下中國的制度建設、法律體系、公共政策提出了一系列的分析、批評與建設性的意見,“我國憲法在稅收問題上有什么明顯的欠缺?”“納稅人應該擁有哪些基本權利?”“國家應該怎樣征稅?”“稅收怎樣影響中國人的生活?”“為什么減稅應當成為國策?”——無不切中肯綮,讓讀者看到了一個公共知識分子的崇高情操和對國對民的憂患意識與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