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小魯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
199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朱勝文案審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詞,但“灰色收入”真正走紅,可能還得“歸功”于中國經(jīng)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jīng)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
2010年,學者王小魯“引爆”了一個公眾長期感受卻難以具體化的信息。他采取恩格爾系數(shù)法、分組比較法、模型分析法等分析法研究后認為,2005年全國灰色收入是2.66萬億元,是當年官方統(tǒng)計居民可支配收入規(guī)模11.06萬億元的24%;2008年是5.4萬億元,是官方統(tǒng)計居民可支配收入規(guī)模17.87萬億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長速度遠高于正常收入增長速度。
不過,對于2008年5.4萬億元灰色收入的這個龐大數(shù)據(jù),統(tǒng)計部門率先予以堅決地反駁。國家統(tǒng)計局網(wǎng)站兩度載文,從調查樣本、計算方法、“滾雪球法”等多個角度,對王小魯?shù)难芯拷Y論予以反駁。
對這幾篇反駁文章,王小魯除了從分析方法的“技術”角度逐一反駁外,還特別從資金流量表、購車、購房、出境旅游等多方面予以有力反證。如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為13萬億元,而資金流量表數(shù)據(jù)卻顯示,住戶可支配收入總額為18.2萬億元,“缺口”高達5.2萬億元;同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只有1.57萬元,其中10%的最高家庭人均收入也只有4.36萬元。以這樣的人均收入,是如何支撐當年2萬多億元商品住宅銷售的?同樣是在2008年,中國私人小汽車增加560萬輛,因私出國出境4013萬人次……這背后的巨大成本,又怎是陽光收入所能支撐的,唯一能夠給出的解釋便是,社會上確實存在著龐大的灰色收入。
就灰色收入存在的危害性,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中國問題專家鄭永年曾撰文指出,灰色收入是中國分配機制的重要弊端,并列舉了灰色收入存在的三大嚴重后患:首先會導致收入差異的存在,其次為權力腐敗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第三則會成為各單位競相逃稅的“半合法化機制”。
不過,對于王小魯?shù)摹盎疑杖搿毕魅鯂袷杖牍椒峙洹⒗笫杖氩罹嗟挠^點,堅持“替富人說話,為窮人辦事”的茅于軾并不表認同,并將灰色收入界定為“因貪污腐化、走私、販賣(人口)、販毒,做假冒偽劣等手段得到的收入”,同時認為導致國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經(jīng)濟一體化過程中不可回避的曲折,還有智力競爭等多種復雜的原因。
那么什么是灰色收入呢?本書中,王小魯對“灰色收入”作了兩條界定:一是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因此處在合法與非法的中間地帶;二是某些懷疑為非法收入,在來源不明而不能認定其非法的情況下,也只能作為灰色收入來看待。并由此認為,灰色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就是圍繞權力產(chǎn)生的貪污、瀆職、尋租等腐敗。
很顯然,就灰色收入的定義,王小魯與茅于軾的認識雖有重合之處,但也有所區(qū)別,最主要的就是那些打擦邊球,似是而非的許多收入。到底誰的定義更趨合理,真正的標尺或在于,其定義能否更有利于隱性收入的顯性化,國民收入分配實現(xiàn)公平化。無論如何,王小魯讓灰色收入進入了正式的經(jīng)濟學研究領域,掀開灰色收入的神秘蓋頭,想必為期不會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