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評估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經濟代價
評熊秉元《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
2014-07-11   作者:潘啟雯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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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從經濟學、法學的雙邊角度,分析了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充分展示了經濟分析法的別樣魅力和效率,并破解了法學和經濟學里“成本”地位。

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東方出版社
  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經濟學就慢慢開始向政治、社會、法學等領域擴充,經過四十多年,都已有豐碩的建樹。那么,“當經濟學往外擴充時,為什么在法學的領域里最為成功?”——我國臺灣家喻戶曉的經濟學家熊秉元提出了這樣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

  就邏輯而言,要回答這個問題至少需要從兩個維度來處理:一是要能解釋經濟學進入法學之后可大展身手的根源;二是必須說明經濟學進入政治和社會這兩個領域為什么不能大展身手。熊秉元先援引美國哈佛大學講座教授拉姆齊爾的說法,作為答案之一:“20世紀70年代,大學教職的市場大幅萎縮;因此,很多讀經濟的研究生轉讀法律,準備畢業(yè)后進入實務界?墒牵斔麄冊诜▽W院表現良好,而得到教職之后,自然把原先經濟學的訓練帶到他們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幾乎沒有讀經濟學的博士生,會轉念政治研究所”。此種說法或許略帶“戲謔”,卻一定程度說明了法律以及法學的門檻比較低,實務收益卻還不錯,容易吸引帶著“狩獵者”習性的經濟學者。

  答案之二:早在2007年,熊秉元在“法律經濟學”課堂上曾說:“法學以公平正義為標桿?墒,對于如何追求公平正義,如何操作這個標桿,卻幾乎是一片空白!边@或許是對“經濟學帝國主義”鐵蹄何如以此輕易踏入法律領域的另一種解釋。且不用說傳統(tǒng)中國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亦不用說西方中世紀的神明判決與巫婆訴訟,即使在當下,美國還有“審判結果取決于法官早餐吃得如何”的說法;“辛普森案”等重大爭議案件,也說明陪審團在判決時也時常有短路的時刻。相比而言,經濟學更為理性冷靜,更能分析糾紛各方在利益驅動下的得失。

  經濟學者進入政治哲學研究領域,關注“正義”問題,以1998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等人為代表。現為浙江大學教授,在華人經濟學界,與張五常、黃有光、林行止并稱為“四俠”的熊秉元則步阿馬蒂亞·森等人的后塵,他的《正義的成本》從經濟學、法學的雙邊角度,分析了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充分展示了經濟分析法的別樣魅力和效率,并破解了法學和經濟學里“成本”地位。

  法學和經濟學里“成本”的生存空間

  在熊秉元看來,正義與成本,看似相隔遙遠,但“成本”概念對法學其實非常重要。以修繕房屋為例,屋主可能雇一工頭,自己指揮工頭如何動手;或把工作包給工頭,由工頭總其成。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發(fā)生意外,無論是民間習俗或法律,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由屋主指揮工頭,屋主要負責;如果屋主包給工頭,工頭要負責。由法律的觀點看,這是責任歸屬的問題;由經濟分析的角度看,這種責任歸屬,是成本較低(效率較高)的方式。

  在許多類似的實例里都可發(fā)現,法律界定責任的原則——誰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誰承擔防范意外的責任。由此,既然在“實然面”已形成這種特質,法律就值得在“應然面”采取這種立場。

  顯然,由“成本”的角度,可清楚地解釋司法運作的內涵和方式。而由“正義”的概念出發(fā),也很容易讓人接受“相同的行為,受相同的待遇”的想法。但是,想象一種情況:兩輛機車在鬧市去飆車蛇行、橫沖直撞,行為上完全無分軒輊?墒牵惠v運氣好,沒有撞上人;另一輛把“路人A”撞成重傷。由結果上看,一輛撞上人,一輛沒有;但由行為上看,兩輛車的過失毫無差別。不過,在法律上,卻會對兩輛車采取非常不同的做法。

  所以,無論對一般民眾或司法體系而言,由結果來論斷是非,是成本較低的做法。由此可見,正義的內涵,也就是社會所接受或所賦予正義的概念,確實受到“成本”因素的影響。其實,不只是“實質正義”如此,“程序正義”也是如此:在追求正義時,社會往往采取某種程序;而程序的方式和內涵,都是成本的身影。最簡單的例子:為了避免犯錯、誤判,司法程序愈嚴謹愈好;可是,在一般法治國家里,多采取“三級三審”的方式,卻沒有“九級九審”的做法——追求正義,也必考慮成本。

  在經濟學里,如何處理“外部性”問題,是學者們殫精竭慮所在。由“外部性”的角度來思索法律問題,往往可一以貫之;而且對于很多現象或做法,都有豁然開朗的啟發(fā)。譬如,簡易法庭的做法,就可推論出處理“外部性”的原則和方式,并直接反映了司法成本的考慮:殺雞不用牛刀,符合成分效益;簡易法庭,就是“殺雞用雞刀,割牛用牛刀”。即“大的外部性,采取大工具;小的外部性,動用小手段”。

  在現代民主社會里,有些政府機構兼有行政和司法的職責;譬如在公平交易、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行政機關往往有某種司法裁判權。集行政和司法于一身,有球員兼裁判員的“成分”;但對專業(yè)程度較高或技術性成分較重的事務,基于“成本”的考慮,某種程度的球員兼裁判員或許利大于弊。

  熊秉元還借用“自愿性”概念對“成本”作進一步分析:市場里的交易,是雙方自愿,而且雙方互蒙其利。從本質上說,偷盜、搶奪、勒索、恐嚇、脅迫、詐騙都是財物轉移和換手,這些方式都違反了“自愿性”交易的特質。在一般法治社會,希望以成本低途徑來達成財物資源的流動。由此,法律所采取的立場,可由交易成本角度作合情合理的解釋。如曾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經濟學運動重要人物理查德·A·波斯納就曾指出:“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代價!辈ㄊ系倪@句名言,其實很巧妙地為經濟分析和法學問題搭起了橋梁。

  因果關系“是否成立”和“成立之后則如何”

  經濟分析其實就是探討因果關系。最基本的“需求定律”,就是典型的因果關系——若價格上升,則需求量減少;價格上升是因,數量減少是果。還有,各種統(tǒng)計回歸,都是在辨認不同變量(因素)之間的互動關系。不過,就法學里的因果關系而言,經濟分析所能提供的主要考慮,可以由“工具”的角度著眼。對于把因果關系看成一種(思維上的)工具及由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對工具的運用,熊秉元歸納出了三方面的收獲或啟示。

  “某人養(yǎng)了一只愛貓,寵愛無比;朋友之間開玩笑,告訴他愛貓被車撞死。他聽了之后心臟病發(fā),當場過世。誰有責誰無責?”“餐飲小吃店常有小偷光顧,老板在冰箱里擺了幾罐飲料,里面裝的是農藥。小偷果然光顧,偷走飲料;小偷的朋友喝了飲料,中毒而死。誰是誰非?”在這兩個事例里,因果關系都成立;但因為太不尋常,所以在善后的拿捏上,就不容易有明確的取舍。因此,作者對于法學里的因果關系,經濟分析的第一點重要體會是:因果關系的概念本身,以及操作因果關系,都有成本效益的考慮。

  “某位旅客因為火車嚴重誤點,投宿旅館過夜;不巧,旅館發(fā)生大火,旅客行李付之一炬,他向鐵路公司求償。誰該賠誰不該賠?”在這個例子里,認定因果關系成立、而鐵路公司要負責,并不會改變鐵路公司的行為。旅客被耽擱而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鐵路公司要負責,不會影響鐵路公司的營運行為,但鐵路公司會把額外負擔轉嫁到一般乘客身上。而且,以后法庭要面對各種奇怪的求償事件,平白增加司法體系的負荷和司法成本。因此,依“往前看”的觀點,就不值得承認這種因果關系。

  延續(xù)“往前看”的觀點:有些官司所涉及的因果關系太過特殊,未來再出現的幾率微乎其微;這時候“向前看”沒有意義。所以,重點就值得回到“向后看”,以妥善處理手上的官司為主要考慮。

  比如,英國曾出現過一個特殊案件:馬戲團采取了一切防范措施,完全沒有過失,但大象還是意外踩死了全英國最矮的侏儒。法院裁定,即使馬戲團沒有過失,對侏儒的家屬,還是要賠償撫慰。因為,未來再發(fā)生類似事件的機會,非常;即使再發(fā)生,還是有很大空間可斡旋。因此,當未來不重要時,重要的自然是現在。簡單地說,經濟分析對因果關系的第三點啟示,對極其特殊的事件:因為未來再出現的幾率太小,現在處置的方式就有相當大的彈性,而無須受到考慮未來的限制。

  轉型中的當下中國,經濟學和法學,都是顯學,我們太需要如熊秉元這樣能將經濟學分析方法和法學引入社會、經濟、政策、文化和家庭生活領域的討論和理性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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