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磚窯案:改善當?shù)匦姓Ш飧匾?/td>
    2007-07-18        來源:新京報
  山西黑磚窯事件日前告一段落,近百名瀆職或提供保護傘的官員受到了懲處。昨天,山西省高法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據(jù)介紹,被告人衡庭漢被判處無期徒刑,打手趙延兵被判處死刑。
  無疑,這一結果顯示了有關方面徹查黑磚窯事件的決心和力度,令人欣慰。不過,我們也感到了一些缺憾。對這些官員的懲處,雖然已經適用了現(xiàn)有黨紀國法,但鑒于黑磚窯違法行為曾經長期地、較為廣泛地存在過,受害者以及普通民眾受創(chuàng)的社會心理,還很難隨著個案的迅速查處而迅速獲得平衡。
  目前,對“黑磚窯案”官員群體的處罰多為黨紀政紀處分,撤職的多為縣處級的副職官員,受懲處官員范圍和級別之間的關系呈現(xiàn)出扁平化形態(tài)。除少數(shù)官員可能涉及參與黑磚窯經營或提供保護傘外,絕大多數(shù)官員的受懲情節(jié)體現(xiàn)為瀆職或失察。對他們,現(xiàn)有的懲處已足夠嚴厲,至少絕非走過場。由于黑磚窯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原始形態(tài),它牽涉的官員的級別和牽涉的形態(tài)呈現(xiàn)扁平狀態(tài)也是必然的。
  但是在這個扁平狀態(tài)的另一面,是立體化的社會成本。黑磚窯事件是一起發(fā)生在一些偏遠地區(qū)的非法用工事件,但它肆意踐踏基本人權、違反社會文明準則的惡劣性質,嚴重傷害了包括窯工群體在內的整個社會的心理、心靈,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和社會和諧,導致的社會成本早已超出黑磚窯事件的具體形態(tài)。通過相應的懲處來抵消社會心理成本,是成本補償?shù)耐緩街,人們對嚴厲懲處相關官員難免有所期待。
  我國《刑法》中有瀆職罪的相關條文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黑磚窯事件應該算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是在該事件中,由于瀆職成為一種普遍現(xiàn)象,公眾受損的利益又更多是抽象利益,大面積適用這一法律條文顯然不現(xiàn)實。黨紀政紀體系內的處分,落實到具體條文和處理措施,又難以補償黑磚窯事件中公眾的心理傷害和國家的形象傷害。設想在眼下的懲處力度上提高官員層級,加重處罰標準,則可能帶來超出補償效應的行政成本。在當?shù)鼗鶎悠毡樾詾^職的背景下,諸如各級政府或部門負責人“引咎辭職”的類似體制設計,也缺乏效果而不切實用。
  一邊是近于抽象的社會心理損害和形象損失,一邊是具體的瀆職行為及針對性法律紀律條文,黑磚窯事件的事后懲處和事發(fā)時公眾義憤之間很可能形成落差,懲處本身能否補償全部社會成本,成為事件妥善處理的一個關鍵。
  其實,形成這種落差并非始自黑磚窯事件,而肇源于當?shù)匦姓c社會生活中長期的失衡狀態(tài),有關行政機關的瀆職,正是由于它在當?shù)厣鐣罱Y構中缺乏有效制約。這樣的結構失衡,改變了公眾心靈、社會和諧成本與行政成本、官員個人利害成本的價值對比,使得行政成本以及對行政機構與官員懲處的成本加大,公眾心靈和社會和諧則很容易受到漠視,形成行政部門的日!袄淠睜顟B(tài)。公眾心靈和社會和諧在遭遇損害之后,可能在短期內難以獲致平衡。
  所以,從長期來看,比懲處更重要的,是改善當?shù)匦姓鐣畹氖Ш鉅顟B(tài),讓行政機構處于其他社會力量的監(jiān)督與制約中,使失衡的社會價值體系漸漸恢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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