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惡性事件”由誰定義?
    2010-05-26    作者:張敬己    來源:揚子晚報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通知要求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力引發(fā)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這種維護民眾權利,阻止公權力部門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奪民眾權利之實的行為,是值得稱道的。而且,命令的限制對象直指擁有對暴力拆遷有“最終解釋權的人”——官員,也使得這個通知,顯現出少有的制度強硬和民生溫情。
    暴力拆遷問題的嚴重性終于得到高層較為清醒的認識,甚至解決問題的思路也具有根本上的實質性突破。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暴力拆遷”這個詞就此從漢語詞匯里逐漸淡化。因為,這其中還有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存在:那就是“征地拆遷惡性事件”由誰定義?定義的標準是什么?
    暴力拆遷,于法于理,都不是現代文明社會里應該出現的現象。但糾結之處就在于,由于有公權力部門的參與,本來簡單的開發(fā)商與原住戶之間的經濟博弈行為,演變?yōu)槊癖娕c權力或直接或間接的對抗。而誰能在這場力量懸殊的不公博弈中搶占力量和道德高地,是顯而易見的。而政績沖動和灰黑色利益的誘惑,前者無處不在后者又幾乎不被懲處,那么,現在讓公權力部門住手,并劃分出哪些屬于惡性拆遷事件,哪些不是,相當于讓裁判員自行定下游戲規(guī)則,然后自己又沖上場去施展拳腳一樣——君不見,哪一次和暴力拆遷這個詞語緊緊相隨的,不是“暴力抗法”這般句式?如此一來,充滿維護民生權利溫情的通知,如果因為民眾沒有定義“惡性拆遷”的權利,難免又陷入“最終解釋權歸權力”的叢林游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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