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合同 不能忽略電力企業(yè)壟斷因素
    2007-03-13    予人    來源:上海證券報
    據報道,與居民用電關系密切的《居民供用電合同》(征求意見稿)近日已經出臺并且征求意見完畢,有望在今年出臺。此舉標志著多年來居民用電無合同、只交電費不能索賠的歷史將告結束。
    供電、用電雙方長年不簽訂任何合同,不通過合同確立契約關系,這種現象在視契約為基本元素的西方社會是難以想像的。不僅供電,像供水、天然氣等等,也存在著這種現象。由于合同缺位,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yè)經常通過各種手段侵害消費者權益,即使明知權益被侵害,消費者也常常無法提起訴訟。
    此前電監(jiān)會對全國供電企業(yè)的供電服務進行檢查,結果顯示:部分供電企業(yè)在電價收費上不規(guī)范,把保險費等其它名目費用加收在電費上;一些供電企業(yè)甚至自行下文對城鎮(zhèn)用戶每戶每月加收1度電費,安裝照明燈、煤氣表等用電設施。這些延伸費用缺乏收費依據,違法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處于自然壟斷狀態(tài),與用電居民相比是絕對的強勢者,倘若沒有合同的制約,供電企業(yè)通過侵害居民權益牟取私利的沖動就會變得非常強烈!斗ㄖ迫請蟆吩叮1998年和1999年兩年,電力行業(yè)就違法收取27.4億元。
    因此,需要通過合同,使供電企業(yè)和用電居民形成法律框架下的契約關系,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維權!毒用窆┯秒姾贤罚ㄕ髑笠庖姼澹┑某雠_,積極意義正在于此。合同強調的是一種平等的關系,一方當事人(在目前的狀態(tài)下,這里更多的是指壟斷者)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一旦平等的契約關系通過合同的形式得以確立,居民就有了通過訴訟維權的權利。
    當然,供電企業(yè)面向千家萬戶,不可能做到一戶一協(xié)商,無論是從成本考慮還是從效率的角度考慮,都只能通過格式合同來確立壟斷的供電企業(yè)與用電居民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認識到,供電企業(yè)是處于強勢地位的壟斷企業(yè),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不能將它等同于一般企業(yè)來對待,也不能讓它完全享有普通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的全部權利,否則,供電企業(yè)就可能借助壟斷優(yōu)勢侵害處于弱勢的用電居民的權益。
    供電合同必須對壟斷企業(yè)進行更多更嚴厲的制約。但是,目前的《居民供用電合同》(征求意見稿)尚不能充分體現出這一點。比如,它規(guī)定,“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比绻茨暧嬎,違約金高達36.5%,是銀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這種處罰對于處于弱勢一方的居民是否公平?
    同時,該意見稿規(guī)定:“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睂φ站用袼鶓袚姆韶熑尾浑y看出,居民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非常明確和具體的———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而對于壟斷的供電企業(yè)則是模糊不清的,僅僅說“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法”倘若是指電力部門制定的法律,那么,遭受損失的居民的權益就很難得到平等保護。
    《居民供用電合同》(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于緊接其后的供水、供氣等行業(yè)與居民合同關系的確立有著示范意義,必須考慮壟斷這一因素,加大對弱勢者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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