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不能讓每個人都去起訴交警
    2007-05-21    吳杭民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湖南省郴州市大眾法律服務所主任李國賓,因不滿郴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的“超速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將之告上法庭。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判決撤銷郴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對李國賓超速罰款500元、扣駕駛證6分等處罰決定。
    25公里路設40塊限速牌,無疑只是交警罰款創(chuàng)收的冰山一角。今年兩會上,廣東省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在討論時炮轟電子眼測速,認為一些縣的交警部門已經(jīng)將測速罰款當成了創(chuàng)收手段,因為有一些地方,財政甚至將交警的撥款與罰款掛鉤起來,按30%或40%的比例回撥給交警部門,“說句不好聽的這就是洗錢”。
    李國賓曾花了3個小時,專門守在被交警部門認定他違法超速的“郴資桂”高等級公路176公里處,發(fā)現(xiàn)340輛車通過這一路段,沒有一輛車不超速。如果按每輛車罰款額500元計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罰款17萬元。
    事實上,國家對公安機關各項罰沒收入的管理,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各項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而一些地方由于對交警罰款上繳財政后的去向缺乏嚴格有效的約束和監(jiān)管,甚至將交警的撥款與罰款掛鉤,按比例回撥給交警部門,《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已淪為一紙空文。我們所制定的禁止亂罰款、亂創(chuàng)收的規(guī)定難道還不夠多嗎?卻還讓公民單槍匹馬地去叫板愈演愈烈的交警亂罰款,這不是制度的虛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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