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國有產權處置應走市場化之路
    2007-10-19    周義興(上海 職員)    來源:新京報

  日前,北京產權交易所總裁熊焰表示,財政部正在制定的《金融類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可能在11月出臺,該辦法將要求所有金融類國有產權進產權交易所交易。另據消息人士透露,《暫行辦法》醞釀已久,金融壞賬也在強制進場交易之列(《東方早報》10月18日)。

  如果消息確實并能盡早出臺,那這無論對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制度進程,還是對金融國有產權的保值增值與防止流失,可以說都有著市場與社會意義上的諸多積極含意。
  其實,對金融國有產權的轉讓,人們從四大國有銀行的轉制過程中已能看到:不良資產剝離、財政資金注入、股份協議轉讓,乃至此后的由特定公司負責的不良資產出售,在此期間所能看到的只是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決策,以及協議轉讓雙方的意思體現;而從中很少能看出金融國有資產所有人的公共意志,以及轉讓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所應有的競爭機制作用。
  所以,對早前的有些金融國有產權的轉讓項目,社會的質疑之聲也在情理之中。于情于理,對包括金融資產在內的國有資產轉讓來說,由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真正價值,在理論上不可能做到無所不曉,且由國有資產的全民性質決定,可以說只有當國有資產的轉讓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并使其最大化的前提下,才可說相關的轉讓行為是合理且正當的。
  要實現這樣的公共福利目標,顯然不是靠部門決策所能承擔與完成的。因此由一種已為社會經濟發(fā)展證明的制度———市場競爭來取代單一的部門決策,不但符合國有資產轉讓應有所有人意思體現的社會公平原則,而且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使社會公共意志得到應有體現。
  雖然人們不能說市場經濟機制是完美無缺,可市場經濟的歷史經驗早已證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市場機制所產生的作用要遠比人本身要聰明得多。因此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是否尊重市場規(guī)律,是否按市場經濟要求辦事,歷來就是評價相關經濟體是否具有市場機制、以及市場體制成熟與進步程度的一把標尺。所以就此而言,金融國有產權入場交易的決策,不僅只是行政決策向市場決定的具體進步,其中還有著相當機制和體制的轉化含意。
  由此也可以看出,金融國有產權轉讓暫行辦法(入場交易)的醞釀與將推出,其背后的本質實際是一個權利回歸問題。即國有資產的處理應有最大程度符合權利人———全體國民利益與意志的制度體現,而把市場可以、并能更好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則是遵從市場權利與公平的體現。而這,就是筆者想說的:金融國有產權入場交易所有的公平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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