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倒證”之類紅頭文件應大力清理
    2007-11-02    劉克梅    來源:經濟參考報

  10月30日《法制日報》報道,今年秋收前,河北省成安縣漳河店鎮(zhèn)朱莊村年逾70歲的張振嶺老漢一直在發(fā)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原因是今年9月24日,由于張老漢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時沒有縣里發(fā)的《秸稈放倒證》,就遭到鎮(zhèn)政府負責“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人員的打罵。

  筆者以為,政府和農民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只要農民合法經營,如何實施種植權和經營權,政府是不應、也不能左右的。《土地承包法》第九條有明文規(guī)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作為發(fā)包方的政府承擔下列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也就是說,秸稈還田雖是好事,農民應該遵守,可政府的紅頭文件如果侵犯了農民的經營權,用“放倒證”禁錮農民的細節(jié)性經營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法規(guī),這就值得商榷了。
  依法行政、政府限權已寫入了《行政許可法》,政府行為理所當然讓法律說了算,可很多部門仍有這樣的思維:制定公共管理規(guī)章制度程序繁瑣,沒有紅頭文件來得快,自由裁量空間大。不少基層政府仍向往紅頭文件理政,黑頭(法規(guī))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口頭,權大于法現(xiàn)象屢見不鮮。據(jù)報道,有一個縣的60多個部門都可以撰制、頒發(fā)紅頭文件。而這些紅頭文件無一例外地并沒有經過相關法律專家的審查、把關,也沒有履行向上級請示的行政程序,或是部門利益化,或是執(zhí)法效率的需要,或是行政效果的需要,而唯獨沒有法治需要。
  法治不是寫在墻上的條文,而應是社會發(fā)展進步的象征,在政府越來越成為和群眾互動溝通、攜手并進、相互信任的今天,滿足公民的權益需要是政府行政執(zhí)法的職責。任何一意孤行、剝奪群眾權益的做法,只會受到民眾的反對的、和抵觸。因此,推行法治精神,建立法治社會,政府義不容辭!
  據(jù)報道,我國曾全面清理紅頭文件,“在過去一年里,國務院對地方、部門報送備案的1581件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了審查,對存在問題的31件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了處理”。筆者以為,像“放倒證”這類紅頭文件,應該大力清理。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