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不存在西化或中國化問題?
    2008-05-15    楊于澤    來源:中國青年報

  莊華毅先生13日在《青年話題》上發(fā)表《西方契約論再次水土不服》一文,在觀察近期《勞動合同法》爭議后提出:法治是“西方民族之樹上自然長出的一顆果子”,不符合中國的“民族習慣”,中國應該另作打算。

  他進一步認為,現(xiàn)代法律體系,連同法律賴以生長的經(jīng)濟體系,都不符合中國人的“生活習慣與國民性格”。我們已向西方學習上百年,削足適履,但法治“遲遲不能真正主導這個民族的政治生活”?雌饋,中國人是無緣法治,無緣西方“經(jīng)濟體系”了。
  不過,莊華毅先生搞了個折中主義,提議使“西方的各種體系”中國化,法律和市場經(jīng)濟都必須中國化。而一種中國化了的市場經(jīng)濟究竟是什么樣子?大家顯然都認為,中西市場經(jīng)濟并不刻意需要某種區(qū)別,事實上也沒有什么區(qū)別。市場經(jīng)濟根本就沒有中國化的問題。
  莊華毅先生清楚,如果中國搞市場經(jīng)濟,如果這個體系沒一點“中國特色”,法律和法治就會從中生長出來。但是他又認為,國人沒有精打細算的習慣,所以難得訴諸法律,以兌現(xiàn)契約。其實這是一種偏見,圍繞《勞動合同法》的攻防已經(jīng)證明,中國的企業(yè)主是精打細算的,工人也不乏精打細算的性格。
  中國的法律并非完全自西方“舶來”,因為我們有自己的法制傳統(tǒng)。當然,我們的法制傳統(tǒng)主要是封建法制傳統(tǒng),封建法制主要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而非“自由契約”,它以國家暴力為后盾。但是,如果說封建時代的法制完全沒有“契約”成分,中國人在守法方面完全沒有自愿成分,那也不符合事實。
  現(xiàn)代法律體系,當然不同于封建法制,它是以“契約”為主體的。在現(xiàn)代化起步之初,我們確實從西方“拿來”過很多觀念、原則和方法。今天,中國已經(jīng)走向市場社會和公民社會,法律固然有對西方的借鑒和“拿來”,但更多的是出于我們對社會秩序的需要,出于我們對法治的需要,是應運而生的,是土生土長的。
  也得承認,我們確有“法制觀念淡薄”的問題,但這跟法律是否“自由契約”沒有直接關系。西方法律體系主體是“自由契約”,但也不乏“統(tǒng)治意志”。哈耶克就指出,在當代西方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人造法”越來越多,很多“人造法”保護弱者,而損害“強者”,是反“自由契約”的。而“強者”處在“人造法”管轄之下,“法制觀念”也沒有淡薄下去。
  法制觀念,首先是基于人的正義觀念,是自覺自愿的,其次是被國家強制的。使法律建基于“社會契約”,可以增強人們對法律的認同,此即英國法學家梅因所謂“進步社會的運動”。所以,要想讓最大多數(shù)的人法制觀念強起來,有賴于使法律建基于“契約自由”,也有賴于國家強制,從根本上來說,則有賴于民主政治。社會越進步,法網(wǎng)越恢恢,人們的法制觀念自然越強。
  事實上,世界上有多個華人社會,包括香港、澳門以及新加坡等,實行法治相當成功,這已從經(jīng)驗上證明,中國人的民族性格并非與法治、與“西方的各種體系”不相容。中國的法治無所謂西化,自然也不刻意需要一種“中國特色”,它需要的只是時間,以便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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