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立法應首重穩(wěn)定
    2008-06-05    李季先    來源:新京報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高法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的單獨司法解釋,如果順利,該司法解釋將在年內出臺。”針對新《破產法》實施后,上市公司在實施重整時可能凸顯出來的信息披露、審批程序交叉及第三方參與等破產法操作層面上的法律規(guī)范缺位問題,日前舉行的“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透露出了上述政策訊息。

  上市公司重整立法的立足點或立法理念是什么?在強弱力量仍然懸殊的動蕩資本市場全流通時代,其著眼點首先應落在如何促進股市穩(wěn)定身上。
  中國股市近幾年的研究數據顯示,股市的廣度、深度及流動性與包括上市公司重整制度、投資者保護在內的股市穩(wěn)定機制密切相關。上市公司重整要明確無誤表達對投資者或其他利害攸關方的保護,在上市公司重整時堅決要求停牌,以避免出現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行為。對于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釋制定來說,關鍵是其是否以穩(wěn)定作為立法立足點。如果股市參與各方等到的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釋不是以促使股市穩(wěn)定、保護投資者為立足點,而是以絕對的效率和公平為基點,那么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釋的穩(wěn)定機制將大打折扣,重整各方在人人自危下參與股市的愿望就會降低,信用成本也會隨之加大。而這,將直接導致股市的主要參與方———上市公司面臨解體,并導致人為“股災”。
  上市公司重整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看起來是一個個操作性問題的程序規(guī)定,實際上卻是立足于保持股市穩(wěn)定的一系列艱難的制度或價值選擇。破產重整,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國家或社會公益,如何處理好各方利益,并在各方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按照“穩(wěn)定”等價值標準進行抉擇,這是關鍵。比如在考慮上市公司何時啟動破產程序時,是優(yōu)先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選擇重整失敗退市后破產,還是更多保護債權人利益選擇重整失敗后直接破產,就是一個典型的立法價值選擇問題。在這個時候,基于法律穩(wěn)定和遵循先例的需要,優(yōu)先選擇投資者保護無疑是一個更好的制度選擇。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和退出機制雖已基本搭建完畢,但仍處于起步和發(fā)展階段,很多市場或非市場機制尚在建立之中,在這些機制完全建成之前,通過偏重投資者保護的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釋保持股市穩(wěn)定、宏觀經濟穩(wěn)定仍然是壓倒一切的。譬如可以從現在開始就考慮著手建立一個穩(wěn)定、高效“債權人市場”,以及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等,以便在資產處置時保護投資者利益等等。一句話,以保護投資者、促進股市穩(wěn)定為中心進行公司重整立法,則上市公司穩(wěn)、股市穩(wěn);而股市穩(wěn),則國民經濟穩(wěn)、人心定。這也決定了上市公司重整制度通過保護投資者維持股市穩(wěn)定既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也是當下上市公司重整立法所要必須堅持的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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