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應對重大災害的緊急采購制度
    2008-07-14    徐煥東    來源:經濟參考報

  災害問題是人類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必須始終面對的問題。近10年來,我國經歷的長江洪水、非典型肺炎和今年的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災害,都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重大災害可能導致許多問題,其中,在災后對某些物品與服務需求突然增加的情況下,如何有效有序地采購這些物品與服務,是最重要的問題。

建立緊急采購供應制度

  災害時期的需求特征決定了災害時期采購特點。需求量大、需求緊迫、需求種類種多等可能導致需求與供應矛盾突然緊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則,必然會出現(xiàn)物資匱乏、價格暴漲,或者供應商囤積居奇等現(xiàn)象,使災后的采購與物資供應出現(xiàn)嚴重問題,抗災救災及災后重建也會受到嚴重威脅,受災人員很難獲得救助的機會。一方面,災后采購與物資供應需要社會支援和政府救助,在救災采購方面,社會各界及供應商都應本著對災害援救原則,不會趁機漲價與囤積物資。但是,社會支援更多是倫理和道德范疇的內容,供應商可以遵循倫理規(guī)則,但也可以不遵循這些規(guī)則,而是使用純市場規(guī)則。因此,為了有效保障災后采購和供應,僅僅依靠自覺和倫理原則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災害時期政府緊急采購制度,通過規(guī)范的程序和方式保障重大災害情況下的采購與供應有序進行。雖然我國已經出臺《應對緊急狀態(tài)法》和《政府采購法》,但遺憾的是,這兩部法律都未就災后緊急采購制訂相應規(guī)定。

確立特殊的采購管理范圍和靈活的采購方式

  應對重大災害的采購制度應該包含多方面的內容,重點是建立“三位一體”的政府緊急采購制度。
  確立緊急狀態(tài)下政府采購規(guī)范的資金范圍。災難時期屬于特殊時期,政府對采購的管理職能和范圍需要根據特殊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非災害情況管理的范圍更大。災害時期采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應對災害的儲備資金,災害發(fā)生后政府緊急追加撥付,社會各界的大量捐贈。顯然,政府災害儲備資金、政府緊急救災撥款的采購肯定是政府緊急采購的管理內容。需要討論的是社會各類捐贈款項的緊急采購,是否需要納入災害緊急采購的管理。
  社會捐贈的情況可以分為若干不同類型:一部分是直接捐贈給災區(qū)的物品與服務,這部分不存在采購問題。另一部分屬于救災捐款,包括捐贈給政府部門的救災資金,這部分顯然屬于財政性資金;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如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及青少年基金會等;對災區(qū)有特別指定對象的資金,這一部分資金如果其對象屬于政府部門和公共事業(yè)等單位,其發(fā)生采購時同樣要納入政府緊急時期采購管理,反之則可以不受政府緊急采購限制。對于各類非政府組織、公益組織所獲得的沒有指定具體對象的社會救災捐贈資金,雖然不屬于財政預算資金,但顯然具有公共性質和特定使用范圍,是以政府公信力為基礎上的援助行為。因此慈善機構所掌握的救災善款,同樣需要政府的適度管理和干預,納入緊急采購制度規(guī)范范圍,以取得社會公信和社會監(jiān)督的效果。
  著重解決需求急迫問題,確立緊急狀態(tài)采購方式的選擇和運用。為了盡可能順利地滿足緊急需求,緊急狀態(tài)下的采購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選擇不同方式。對于十分緊急的需求,如地震后的食品、帳篷、救助工具等物資和服務,能夠就近及時采購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但采購價格需要評估和公開;對于需求比較緊急,但可以適當延緩的物資與服務需求,可以采取除詢價等以外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盡可能尋找到更好更適合的供應商;對于災后恢復與重建中采購數量大、質量要求更高、需要控制成本、增加公開性和透明度的采購項目,應該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于一些需要招標但需求相對緊迫的項目,可以適當縮短招標期限,如將招標期改為15天、10天甚至5天,有效兼顧采購效率和采購的競爭性。

特殊采購需要特殊原則

  緊急采購與正常采購的重要區(qū)別在于,緊急采購需要特殊原則和措施,重點需要堅持市場性、援助性、強制性及補償性“四性”結合的原則。
  “市場性”是指雖然是災害緊急采購,但仍應該堅持以市場性為主的原則,即體現(xiàn)等價交換、尊重供應商的利益的原則;“援助性”和“強制性”則要求災害采購雖不能偏離市場規(guī)則,但并不能完全按市場原則進行,而是根據災害時期需求與供應的特殊性,必須從道德倫理與法律制度兩個方面進行規(guī)范。道德倫理原則要求供應商本著相互支援和共同救助的原則,盡最大努力為災區(qū)及受災民眾提供物資與服務,不從災害供應中追逐利潤。
  事實上,這次四川地震發(fā)生后,許多供應商不計得失、加班加點為災區(qū)民眾生產物品與服務,充分體現(xiàn)了災害供應的援助性;另一方面,重大災難時期的緊急采購,也不能完全靠供應商的良知和支援性,還必須有法律與制度保障,通過制度方式確保災害時期急需的物資與服務需求得以實現(xiàn)。內容包括災害時期供應商一律不得囤積居奇、拒絕供應,或者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大發(fā)橫財。必要時政府可以通過制度規(guī)定,實行強制性采購,強制性供應任務分配、價格限制、交貨期限規(guī)定等。
  實現(xiàn)市場性、援助性與強制性的有效結合,還必須適當做好災后的補償性工作。如果出于倫理原因或者被指定強制供應后,對于救災有突出貢獻的供應商,特別是可能因為以上兩方面的原因而出現(xiàn)利益損失的供應商,政府應該通過適制度設計方式采取補救措施,并使補償過程和補償情況公開透明。
  補救措施的內容主要包括:通過對災害時期供應商在緊急采購中的作用和貢獻進行評估,根據貢獻度和虧損情況,對供應商給予補償。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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