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組織權責不一貽害無窮
    2008-07-18    北京 馬龍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一家公司承包了另一國有企業(yè)鹽場從事水產養(yǎng)殖,其間投資修建了水泥路、排洪溝、鋼架橋等設施。一年后,鹽場所在地政府要對鹽場實行拆遷,經各方商定,水泥路等補償標準,按中介機構的評估價格進行。區(qū)政府建設服務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卻與人合伙開辦一家這樣的中介公司,這個評估項目也就不出意料地落到了這家中介的頭上。而在評估過程中,這家中介對委托者的要求言聽計從,提供離譜的評估報告,使政府多付出591萬多元。(新華網(wǎng)“新華視點”7月9日報道)

  看到這樣的消息,人們既對中國的“關系社會”特征又多了一層理解,也更多了一層困惑:近年來一再強調轉變政府職能,將一些職能交給社會組織來完成,難道就是交給這樣的中介公司嗎?
  曾有學者發(fā)出這樣的感慨:“現(xiàn)在的中國,最可怕的是離開了政府就沒有了解決公共問題的機構和方法,在減少行政規(guī)制的時候,又建立不起各種管理職能的替代物。在公共事物管理上,政府介入并不可怕,最怕的是那種肆無忌憚的介入;市場自由也不可怕,最怕的是連法律原則和正義都來交易的自由!狈浅2恍遥谶@一起案例中,我們恰恰看到了學者的“最怕”。政府把資產評估權交給社會中介機構,本意是想通過第三方力量,可以更客觀、更專業(yè),實行權力制衡。但是由于權力下分之后,政府沒有解決好中介組織的權責統(tǒng)一問題,導致了這樣的結局。
  本該行使的社會監(jiān)管和權力制衡,最終反倒成了坑害國家的“眼線”和腐敗者的幫兇。有專家認為,經濟鑒證類中介,應該法定為無限責任公司,對評價結果承擔無限責任;提高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實行注冊評價師制度;對嚴重的失實評價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建議當然都不錯。但從根本上說,還是要從依法治官、治權,加快針對性立法,強化行業(yè)管理三個方面同時發(fā)力。
  為什么要依法治官、治權?因為鑒證類中介組織的建立和運作,是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把關、監(jiān)控的,這給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政府雖然不可能對每一份評估報告都核查,但是抽查、警示、處罰等管理還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那些按客戶要求隨意拼湊的虛假報告屢屢出籠,政府部門自然難脫干系。
  為什么要加快針對性立法?就在于鑒證類中介組織決非一般企業(yè)可比,他們提供的報告,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公眾對一家企業(yè)的信任度,決定著這家企業(yè)的合作者及所有社會關系的成敗得失。這種“社會經濟警察”的角色,決不能只對委托人負責,更要對社會公眾負責。
  為什么要強化行業(yè)管理?此類組織的職業(yè)操守,應該由政府與行業(yè)協(xié)會從不同的角度予以規(guī)范。通過立法,從總體上明確行業(yè)協(xié)會的地位、作用、職能以及運作方式,理順政府與行業(yè)協(xié)會的關系。這既是規(guī)范市場秩序的手段,也是實現(xiàn)政府職能轉變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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