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筆者曾經(jīng)在一家歐洲的化妝品公司工作。一遇到要生產(chǎn)專門出口到日本、韓國的化妝品,就有些頭大。因為據(jù)說當?shù)匾?guī)定,所有產(chǎn)品的包裝只能有兩層:初始包裝(直接與產(chǎn)品接觸的包裝)和外包裝,具體到化妝品一般就是瓶瓶罐罐和外面的紙盒。但是一般的化妝品包裝會有一層塑封紙,我們就必須關照生產(chǎn)部門,在生產(chǎn)過程中,不要包裝這樣一層塑封紙。對已經(jīng)生產(chǎn)好的成品,我們就得組織員工返工,把塑封紙撕掉。后來明白,日本等國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過度包裝。
我們抑制過度包裝的步伐也不慢,《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目前也到了立法聽證階段。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判定是否過度包裝有三個標準:一是除初始包裝外,商品包裝層數(shù)不得多于三層;二是商品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55%;三是除初始包裝成本之外,商品包裝成本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的15%。 這幾個標準中第一個不算苛刻,對照筆者上文提到的標準,放松了兩層,企業(yè)的操作難度應不大。 但對于部分企業(yè),后兩個標準是有些難度的。果然,據(jù)報道,《條例》立法聽證會在質檢總局舉行時,這兩個標準成為所有企業(yè)代表的質疑焦點。 其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是去年通過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的升級版。《通則》主要規(guī)范的是飲料酒、糕點(月餅除外)、糧食等六類商品,同樣要求商品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55%,甚至規(guī)定糧食的包裝空隙率為小于等于10%。對于包裝成本,則只是提出建議: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宜超過商品出廠價格的15%,F(xiàn)在的《條例》則把范圍擴大到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和設計、制造、使用的商品包裝,并且在具體標準有所放松的前提下,把標準上升為法規(guī)。 企業(yè)對標準可以不太重視,但對法規(guī)就相當謹慎。參加此次聽證會的企業(yè)代表有質疑,原因很簡單,他們賣的不是商品,是禮品——不是禮品,商品包裝空隙率怎么會大于55%,包裝成本會超過商品銷售價的15%呢? 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糖果外層都裹有“糯米紙”,既是部分包裝,又可食用,哪有什么過度包裝。那時,雀巢咖啡剛進入中國市場,裝咖啡粉末的有蓋玻璃瓶成了不少“時尚人士”的水杯,包裝不但沒有過度,而且物盡其用。而現(xiàn)在,一樣的U盤都分精裝、簡裝好幾個版本,顧客可以各取所需;現(xiàn)在專門送人的黃金(資訊,行情)書都有不少,過度包裝好像不少人也能理解。更重要的是,有小部分人有這樣的需求。《條例》也許能管住企業(yè),但管不住這樣的需求。 筆者擔心,“初始包裝”會成為企業(yè)的一個突破口,初始包裝會從現(xiàn)在的“容器”升級為“禮品”,取代原先第二、三層包裝的禮品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