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留有缺憾
    2008-10-30    作者:譚浩俊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10月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隨著企業(yè)改革改制工作的全面推進和各種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頻繁發(fā)生,對于國有資產立法問題,早在若干年以前就有過強烈呼吁。然而,當這部讓人望眼欲穿的法律真正展現在我們面前時,我們卻遺憾地發(fā)現,它并不是人們期待中的一部法律。它的前面,被硬生生地加上了“企業(yè)”兩個字。
  按理,歷盡數載、經歷無數次的討論和修改,國有資產法應當是一部比較完整、全面、能夠覆蓋全部國有資產的法律。然而,現實告訴我們,時間和爭論并不能抹平利益爭奪,恰恰是經歷的時間越長,討論的范圍越廣,利益關系越難平衡,最終的覆蓋范圍就會越小。
  事實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新頒布的國有資產法,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中,最終變成了一部只包含企業(yè)國有資產的法律。
  我們說,法律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規(guī)章,更不是部門下發(fā)的普通文件。法律不僅具有規(guī)范性、強制性的特點,而且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的特征。一部法律出臺以后,必須保持相當一段時間的穩(wěn)定。也正因為如此,制定法律不僅要慎之又慎,而且要盡可能地將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全部包含在里面,避免留下法律真空,給今后的管理帶來不利。
  國有資產法也不例外,既然下決心出臺國有資產法,那就必須覆蓋全部的國有資產,而不是部分國有資產。因為國有資產并不是概念難以判別、范圍難以界定、內容難以區(qū)分,而是十分明了、十分清晰。所需要解決的是,部門之間的利益如何調整、如何分配。
  既然概念、范圍、內容等都十分明確,卻不能把所有的問題統(tǒng)一在一部法律之中解決,這樣的法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解釋,考慮到國有資產范圍很廣,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同時,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加以規(guī)范;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fā)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礦產等相關的專門法律管理。
  這樣的解釋,顯然是底氣不足、理由不充分。難道范圍廣、立法難度大就可以不考慮立法的效果嗎?為什么國務院有了國有資產監(jiān)管條例,還要出臺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呢?為什么部門有規(guī)章和相近的法律法規(guī),侵占國有資產的案件還頻有發(fā)生呢?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企業(yè)改制工作在全國的全面推開,地方的國有企業(yè)已經所剩無幾,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市一級都要建立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構,還有多大的意義和作用?豈不是多此一舉嗎?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在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中出臺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等并不少見,醫(yī)改方案遲遲不能出臺,也是這個原因。但是,法律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也要在利益關系中尋找平衡點,就難以讓人理解和相信了。
  所以,盡管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以法的面目出現,但是,卻留下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我們擔心在國有資產管理上,還會出現政策不一、依據不一、相互扯皮打架的現象。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將繼續(xù)是一個需要爭論和研究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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