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改委價格司副司長許昆林說,成品油價稅費改革后,油價將不漲反降,這是個好消息。其實在油價之外,很多能源消費價格都應該不漲反降才對。
比如說,煤炭價格近來也同樣大幅度下降。據(jù)《中國經(jīng)濟周刊》12月4日的報道:我國最大的煤炭大省山西,焦炭價格已經(jīng)從8月份最高峰時的6000元每噸,降低至近期的2700元每噸;煤炭價格的跌幅超過50%以上,在山西朔州,原來800多元一噸的煤炭,排隊搶著拉,現(xiàn)在300元一噸也沒人要。 石油、煤炭都是我國的基礎性能源,按照一般邏輯,上游基礎性原料價格大幅度下跌,本應傳導到下游的相關產(chǎn)品或服務中來,從而導致下游的消費類價格相應下降。但我國的事實恰恰相反,尤其是能源消費價格,近幾年來,一直呈上漲趨勢,幾乎沒有進行過一次降價的調整。略作回憶就不難發(fā)現(xiàn):電價、煤氣價格,有的城市上調幅度居然達30%左右。 一方面能源類價格下降,一方面消耗能源的產(chǎn)品價格上漲。很難想象:在信息如此發(fā)達的現(xiàn)代社會里,基礎性能源價格幾個月來連續(xù)下降,而居民能源類消費價格卻不僅沒有下降,反而相關部門一再以“體現(xiàn)能源稀缺性”為由一次次提高居民能源消費價格,特別是在煤炭價格大幅下降的同時,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高以煤炭為原料的產(chǎn)品——電價和熱價,既不符合價值規(guī)律,也難以得到公眾的認可。 形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因素,一是居民能源消費價格屬于政府定價,而在政府、企業(yè)、消費者三方利益博弈中,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相關行業(yè)的壟斷性質非常突出,政府出臺的價格政策往往會傾向于壟斷企業(yè)。二是消費者的利益表達能力太弱,比如每當國際原油價格上漲、國內煤炭價格上漲的時候,國家能源管理部門等部門、組織,都會通過多種途徑向發(fā)改委提出漲價建議,但當能源類價格下降時,這些政府部門和組織,卻很少提出降價的建議。那么,國家有哪個組織或部門來代表消費者反映降低價格的意愿呢?沒有。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只是受理侵害消費者個人權益的行為,而對于像能源類價格調整這樣的公益性問題,消協(xié)卻很少觸及。三是,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涉及居民能源類消費價格機制形成方面,缺乏具體的操作規(guī)范,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漲價,漲價的幅度是多少?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降價,降價的幅度如何確定等,公眾很少知情,其決策權完全在于政府相關部門。這就造成了如下現(xiàn)象:能源價格上漲,居民消費的能源類產(chǎn)品價格很快上漲;相反,當石油、煤炭等基礎類能源價格下降時,居民能源類消費價格很難隨之進入下降通道。 面對當前的全球性金融危機,政府決策部門在下大力量扶持相關行業(yè)的同時,也應當對涉及到居民能源類消費的公共產(chǎn)品價格予以關注,在價格形成機制尚未完善之前,應當通過政府干預的手段,使此類產(chǎn)品價格該上漲的上漲,該下降的下降,打破只漲不降的不合理局面,幫助普通民眾增強渡過危機的信心和勇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