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沒理由給普通商品房定價
    2008-12-30    梁發(fā)芾    來源:中國青年報

    從2009年1月1日起,江蘇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暫停對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前的價格審批,將定價權“下放”給企業(yè),而且過去曾經核過價但尚未銷售的普通住宅,企業(yè)也有權重新自主定價。但有關方面也強調,暫停核價不是完全取消,一旦形勢變化,還會恢復執(zhí)行對普通商品住房的核價制度。(《揚子晚報》12月29日)

    如果沒有這樣的報道,人們還不知道物價部門居然對普通商品房還實行政府定價。不過這個信息可以解釋,為什么前些日子南京市的一位房管局局長,高調聲言要查處開發(fā)商降價的行為時,是那樣的底氣十足。
    對那些享受政府減免稅收、政府提供種種優(yōu)惠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由政府進行價格干預,控制價格是必要的,但對于非保障性的普通住房,政府根本沒有必要進行價格干預,因為這個市場是競爭性的市場,市場本身能夠根據供求關系進行調節(jié),以保證正常價格的形成。近年來住房市場之所以不正常,正是因為政府沒有提供足夠的市場信息,造成供求雙方信息不對稱格局,以致供需雙方不能公平博弈,而不是由于政府對于商品房的價格干預不到位。
    雖然表面看起來,政府定價可能有利于控制開發(fā)商過度漲價,遏制高房價,以保障購房人的權利。但從這些年的實際情況看,價格干預不但沒有帶來低房價,反而形成高房價,其結果只能是事與愿違。而且,“限價”往往是選擇性的,當房價飆升的時候聽之任之,而在房價下降的時候卻出手查處,限低不限高,與初衷完全相反,促使房價高企。
    之所以說政府定價造就了高房價,是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政府定價,形成一個關卡,這本身會給開發(fā)商帶來奉行成本。開發(fā)商要做許多準備,提供很多的材料,跑很多的路。這樣增加的開發(fā)商的成本,一定要計入房價的。
    第二,由于政府具有了對于房價的審批權,而審批權本來是腐敗的根源。開發(fā)商為了讓政府把自己的產品定價高一些,贏利空間大一些,必然要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公關;而拿到開發(fā)商好處的價格部門已經是開發(fā)商的利益共同體,必然投桃報李,制定出有利于開發(fā)商的價格。在沒有監(jiān)督制約,沒有公開透明的審批權面前,誰也無法打保票說審批中不會出現權錢交易。
    第三,退一步講,假設物價部門秉公辦事,但因為商品房成本的復雜性,定價是否合理也無法核實清楚。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透露,2005年他的博士生專門做了一次調查,房價的相當一部分是行賄的費用,而這部分費用是開發(fā)商最不愿公開的(《新京報》12月29日)。那么,政府定價怎么處理行賄成本?政府部門能夠將這樣的費用剝離,不許計入成本,不許計入房價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情。政府定價只能把這樣的費用合理化后攤入房價之中,讓買房者埋單。
    江蘇省決定暫停對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前的價格審批,無疑是正確之舉。行政改革的方向,就是取消不合理的政府審批以解放市場,消除腐敗,還權于民。保留這樣的審批權,與改革方向相悖,與市場經濟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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