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能只針對“個人”
    2009-01-23    作者:江蘇 肖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重慶營管部稱,以前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主要收集市民與銀行打交道的信息,現(xiàn)在已開始采集非銀行信息——比如欠賬不還、其他經濟糾紛等。營管部與法院協(xié)商后,現(xiàn)已明確要把涉及市民經濟生活的判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把胄幸崖(lián)合國家多個部委下發(fā)通知,下一步可能把水電氣費等繳納情況載入個人信用檔案!(1月22日《重慶晚報》)

  建立個人征信系統(tǒng)是一件好事,理應受到社會贊揚?墒窃S多人都表示了擔憂和反對。為什么呢?因為在個人征信系統(tǒng)建立中,個人沒有發(fā)言權,而且這些征信都是針對個人的,而對銀行和其他機構卻沒有限制。難怪有人反對,有人覺得不公。
  在世界許多國家,對信用都有法律進行規(guī)范。但在法律的名字中,我們看到都有這樣兩個字:公平。如美國的法律叫《公平信用報告法》。何謂公平,筆者認為,信用不僅僅是針對個人,還要針對銀行和其他機構。不能個人違反信用就記錄在案,而銀行等違反信用卻沒有任何后果,這能叫公平嗎?
  為了達到這樣的公平,許多國家都有針對銀行等機構的限制規(guī)定。如新加坡法律規(guī)定,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發(fā)卡機構若違反了年薪最低要求,將被處以最多2.5萬新元(約合1.5萬美元)的罰款。如若再犯,將會被處以每天或部分時間最多2500新元(約合1518.5美元)的罰款。
  歐洲許多國家也有許多相關的規(guī)定,1998年10月生效的歐洲議會95/46號文件中規(guī)定,必須經過借款人的明確認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法國的法律規(guī)定,不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時必須征得借款人的書面同意,而且每次發(fā)布信用報告時必須再次得到本人書面認可。
  可是,我們的銀行在征信方面卻從容得多,幾乎沒有什么限制,想怎么征信就怎么征信。這難道不讓人擔憂嗎?如媒體報道,一些銀行還流出假鈔,一些電話費消費者常常交得不明不白,有的還通過欺騙消費者開通某個業(yè)務等,如果銀行在征信方面權力不受限制,叫人怎能不擔憂呢?
  因此,信用不能只針對個人,有關部門對銀行等機構不守信用或影響信用的也要有針對性規(guī)定。只有公平的信用,才會讓人尊敬、讓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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