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更該體現(xiàn)“代言擔責”的理念
    2009-03-02    正榮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8日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將于今年6月1日施行。(3月1日《新京報》)

  食品安全事故多發(fā),毫無疑問,這是一部令人寄予厚望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也的確解決了很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領域的老問題,比如說“多頭管理”的弊端將由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來解決。在這部法律的諸多新規(guī)中,被媒體提到得比較多的,還有名人代言問題食品將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食品安全事故出現(xiàn)后,企業(yè)主要承擔什么責任,做廣告代言的名人,也很可能要承擔相同的責任。北京電視臺就“名人擔責”這一條采訪了幾位名人,受訪者都說今后接廣告將更加謹慎。食品安全法威力初顯,但愿名人吆喝問題食品時代就此終結。
  “代言擔責”的法律思維進入食品安全法,是消費者的福音,也是立法理念上一次大的提升。但名人代言的問題廣告并不僅僅出現(xiàn)在食品領域,食品之外五花八門的問題廣告也是屢見不鮮!按該煛钡姆伤季S能否以進入食品安全法為契機,盡快體現(xiàn)在規(guī)范一切廣告活動的廣告法中,其實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
  現(xiàn)行廣告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代言廣告的名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只是在第三十八條中規(guī)定了廣告主和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的法律責任: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代言廣告的名人身處廣告法“無責特區(qū)”一旦出事,即便輿論壓力巨大,往往也只是道歉或退還代言費了事。這樣的事情見多了,不僅輿論感到很無力,連相關部門“不準名人代言問題產(chǎn)品”的三令五申都不起作用了。畢竟名人虛假代言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光靠道德約束,是很不靠譜的,F(xiàn)在食品安全法出來了,代言問題食品要承擔連帶責任,我想名人大肆吆喝問題食品的時代的確將一去不復返了,但食品之外的其他領域呢,怎么來確保名人不幫著廠家忽悠消費者?唯一的辦法只能是盡快修訂廣告法,將“代言擔責”的理念嫁接進去。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廣告法已經(jīng)度過了十幾個春秋,法律上的漏洞卻讓名人代言的虛假廣告層出不窮,廣告法已經(jīng)到了應勢而變的時候。近兩年來,不斷有學者和人大代表提出要盡快修訂廣告法,根據(jù)“虛假廣告泛濫”的現(xiàn)狀將“代言擔責”的規(guī)定寫入廣告法。
  此次食品安全法清晰界定了名人代言問題食品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讓“名人代言”再度成為輿論焦點,這實在是廣告法順勢契入“代言擔責”理念的最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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