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應堅持“去行政化”的取向
    2009-03-27    王琳    來源:東方早報

  最高人民法院于前日發(f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引起社會和輿論的高度關注。

  就在前幾天,學者秋風與何兵之間還就法袍問題打了一場嘴仗。他們一個說“法官就應高高在上”,穿法袍是必要的形式;一個說法官應回歸人民,穿法袍只是“裝神弄鬼”。關心中國司法改革的民眾在關注學術討論之余,更期待著官方的聲音。最近暴光率頗高的某省高級法院院長公開宣稱,“你(法官)要穿法袍就和群眾保持距離了。”他進而建議“法官改穿制服”。(2月22日《南方周末》)而我們知道,法袍正是前兩個“五年綱要”的制度化成果。
  只是,該院長所稱的“制服”,是與“法袍”對立的制服——在“法袍”未曾加身法官之前,法官穿的是一種準軍事化的“制服”。這種制服的文化暗示,便是“上命下從”的行政管理理念。而裁判活動,恰恰最忌行政化管理。
  對于司法行政化之弊,從理論界到實務界,多有揭批,此處不再重復。民間對于將“司法去行政化”列為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也是頗有共識的。在前兩個法院改革“五年綱要”中,不乏“司法去行政化”的具體舉措。
  比如對于被視為司法行政化最典型表征的“個案請示”,“二五綱要”明確要求“改革下級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做法”。最高法院發(fā)言人在“二五綱要”新聞發(fā)布會上也表示,要逐步取消目前的案件請示做法。取消“個案請示”,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貫徹四級二審制的實行,并實現(xiàn)合議庭責權的統(tǒng)一。但由于行政化運行在中國的司法生態(tài)中扎根已久,盤根錯節(jié)的糾葛阻礙了“二五綱要”中“去行政化”這一目標的實現(xiàn)。
  而今最高司法機關意圖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本應繼續(xù)將“逐步取消個案請示”進行到底,然而公布出來的“三五綱要”卻表示要“規(guī)范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的請示報告制度”。在這里,“規(guī)范”替代了“取消”,個案請示儼然成了既定事實,只不過需要加以調整!耙(guī)范”一語,無異于直接承認了規(guī)范對象的合法性。
  取消個案請示的理由主要是因為“請示”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規(guī)律。一請示,就等于變相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作為司法救濟必不可少的手段,上訴制度既是對一審裁判的監(jiān)督,也是觸發(fā)二審程序的重要途徑。內部請示使上級法院直接或間接地介入一審案件的審理,不可避免地使名義上的一審演變?yōu)槭聦嵣系亩䦟。二審終審的基本訴訟原則將形同虛設。
  個案請示也直接影響了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我國憲政體制下,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這種監(jiān)督因現(xiàn)行《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而被賦予了具體的內容,其主要體現(xiàn)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的裁定通過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而案件請示制度使上級法院直接參與了一審案件的審理,破壞了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的獨立性,增強了下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對上級法院的依賴性,使上下級法院間帶上了濃厚行政依附色彩,導致了上下級法院之間這種監(jiān)督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發(fā)揮其作用,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
  “三五綱要”在司法民主化上有頗多亮點,但又同時加強了司法的行政化。這種進兩步退一步的改革,看上去還頗有些可供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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