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信息被竊取,25萬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轉走,市民胡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銀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銀行不服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有經濟犯罪嫌疑,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隨后,胡女士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判定銀行是否應當賠償存款被轉走的儲戶的損失,首先應看儲戶與銀行哪一方存在過錯。據(jù)報道,儲戶胡女士已經證明銀行卡與存折沒有離開過自己的控制范圍,所以胡女士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轉走,并非是由于她對銀行卡與存款保管不善所導致,她在存款被盜事項上不存在過錯。包括胡女士在內的任何一名儲戶,也不可能會在ATM機上發(fā)現(xiàn)安裝了讀卡器情形下貿然取款,而作為一名普通儲戶,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及時發(fā)現(xiàn)圍繞著ATM機進行的各種犯罪活動。而作為銀行來說,按照《商業(yè)銀行法》的規(guī)定,其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與個人侵犯,有義務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環(huán)境。盡管犯罪嫌疑人轉走儲戶存款不是銀行所愿意看見,但是犯罪嫌疑人能夠順利轉走儲戶的存款,就表明銀行在保障儲戶存款安全上存在包括管理疏漏在內的過失,所以理當承擔賠償儲戶損失的責任。
儲戶在銀行存款與使用銀行卡,實際上是與銀行簽定了相關合同,儲戶應在法律與約定范圍內行事,銀行也應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如果在儲戶不存在過錯情形下,由于銀行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儲戶利益損失,銀行就等于違背了合同約定,就應承擔賠償儲戶損失的責任。這與消費者在其他經營場所消費利益與安全需受保障是一個道理。消費者在商場與娛樂場所等場合消費,也等于是與這些場所經營者簽定了相關合同,當消費者在這些場合消費時出現(xiàn)非自己原因造成的利益與安全受損情形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是無法逃避其賠償責任的。在承擔保障消費者利益與安全責任并因過失而賠償消費者損失上,銀行不應存在例外。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有經濟犯罪嫌疑,所以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但是本案作為一起民事案件,審理時與刑事案件并行不悖,既可以從民事角度保證儲戶正當利益,也可以打擊犯罪分子克隆銀行卡的行為。所以,作為銀行,理應一方面先行賠償儲戶所受到的損失,另一方面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案,待案件破獲后再通過追究犯罪人員責任挽回自己的損失,即便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完全挽回所受到的損失,那也是銀行因為自身管理疏漏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另外,顯而易見的是,如果銀行在自身存在管理疏漏與過失情形下不用賠償儲戶的損失,也極其不利于銀行進一步樹立安全防范意識、強化安全監(jiān)管工作,也就不利于更為有效防范各項針對儲戶的犯罪行為發(fā)生,不利于儲戶利益得到更為切實的保障。而這在當前包括在ATM機上安裝讀卡器在內各項侵犯儲戶利益犯罪現(xiàn)象高發(fā)情形下,顯然會帶來極其令人擔憂的后果。筆者以為,這一點也是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不應不考量與顧及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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