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世]"虐待動物可處刑罰"非矯情
    2009-06-23    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jù)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建議稿)的撰寫工作于去年12月開始,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常紀文教授牽頭,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全國多所高校學者參與寫作。按照建議稿的內容,如果傷害動物,將視情節(jié)處以不同金額罰款,如果虐待動物致死,將負一定的刑事責任。(《法制晚報》6月15日)
    “所有的動物都是平等的,但是有些動物比其它動物更平等!边@雖然是政治寓言《動物莊園》中的話,但放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話也比較適合。具體而言,野生珍貴動物與普通動物享受的保護就有天壤之別。針對野生動物,國家專門出臺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還專門設立了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等罪。但對于普通動物,并無專門法律保護,更不用說刑事處罰。
    野生珍貴動物率先被國家立法保護起來,實現(xiàn)了“更加平等”,并非立法者真正體恤到動物的感受,站在動物的角度,為動物說話。所有的一切僅僅是野生珍貴動物針對立法者而言,更具有財產價值,而且,這種財產被認為是國家的,是國家的自然資源。這時,刑法若保護普通動物,例如家禽、家畜或者寵物,禁止他人非法剝奪它們的生命———因為它們是公民的私有財產,我們還不能說這種立法是對動物的保護,而只是對人的財產的保護。這種立法完全是站在“人本主義”立場上考慮問題。
    不區(qū)別珍貴與否,虐待動物情節(jié)嚴重就可能處以刑罰,這就是一個讓動物更加平等的立法,它就打破了從人的角度來看,某種動物對人是否更為珍貴而值得保護,而是直接從動物的角度出發(fā),考慮虐待是否傷害到動物的本身,不管虐待者是主人還是其他人,也不管動物的主人是國家還是個人。這也是一種從“人本主義”立法向“動物本位主義”立法理念的飛躍。這種立法,雖然對我們來說比較陌生,但并非沒有類似立法,例如商務部就出臺了《人道屠宰技術標準》,并在河南省進行了試點。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卻是很普遍的做法。在香港,根據(jù)《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港元和監(jiān)禁3年;在臺灣,根據(jù)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最重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奧地利等發(fā)達國家的刑法典中,均有虐待動物罪,甚至在落后非洲國家尼日利亞,虐待動物也是一種犯罪。
    當然,“虐待動物可處刑罰”除了體現(xiàn)“動物本位主義”理念外,其實也有體現(xiàn)了某種“人本主義”理念成分,這一規(guī)定對人類本身也是有益無害。根據(jù)美國犯罪學家的研究表明,兒童時期虐待動物與成人后犯罪這二者之間有極大的相關性。因此,制止與防范虐待動物的行為,避免暴力的傳染,對于人的心靈本身也是一種培育和熏陶,有利于人類之間減少暴力,讓人類社會更為和諧。
    孔子在“廄焚”時,只問“傷人乎”,不問馬。在我們這個缺少對動物權益保護觀念的國度,“虐待動物可處刑罰”多少顯得有些超前,更何況,一些地方公民的合法權益都無法得到有力保護,這樣的規(guī)定更顯得有些矯情了。不過,我始終相信,隨著人類文明的發(fā)展,對動物權益保護必將深入人心,也必將提到立法議程,何況,對動物權益的保護也許在一定程度上還能促進對人權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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