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司法轉制應有大視野
    2009-08-04    傅達林    來源:經濟參考報

    鐵路運輸法院姓“鐵”的現象,應是中國司法領域的一個“污點”。建國初期,考慮到鐵路是國家大動脈、運輸跨區(qū)域性、社會治安形勢復雜等因素,我們參照前蘇聯模式建立了鐵路司法系統(tǒng)。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在政企不分的計劃時代,這種烙有行政化色彩的司法體制還能發(fā)揮出正面的治理功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深嵌于鐵路體制內的司法則越來越呈現出“企業(yè)化”色彩,與現代司法格格不入。期盼已久的鐵路司法轉制提上日程,是“遲得不能再遲”的事情了。
    但是,更關鍵的是,如果缺乏一種改革的“大視野”和“大勇氣”,畏于體制阻力和現實壓力,轉制也可能會滑入“換湯不換藥”的形式主義窠臼。
    首先,鐵路公檢法轉制應立足現行憲政體制下公檢法三部門的應然關系,將其作為一個整體準確定位各自的目標地位,統(tǒng)一構建相互協(xié)調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以避免轉制后公檢法部門“繼承”下“配合有余、監(jiān)督不足”等積弊,實現整個司法體制的更新。
    其次,到目前為止,不止鐵路司法機關,所有的專門法院、檢察院都沒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相應的組織法。由于法律授權的缺失,這些大量體制內的司法“獨立王國”,極易成為現代司法正義大廈中的陰暗角落。鐵路司法轉制要從更高層面推動司法體制更新,就必須借助立法機關的補遺,以立法牽引改革的引擎。
    再次,鐵路司法轉入地方之后,會不會再度陷入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泥沼?如果不能吸收多年來司法改革的經驗教訓,以合乎現代法治理念和國情需要的思維進行改革,那么也可能會變?yōu)楹唵蔚臋C構分離,對國家的司法改革并無大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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