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能源定價應確保公共性和競爭性
    2009-08-05        來源:南方都市報

  中國正在以高價格抑制國內旺盛的能源與資源需求,這場改革以能源價格市場化為基調展開,其重要程度不亞于政府目前正在推進的產業(yè)結構調整。

  作為資源價格的管理部門,8月3日上午,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出“近期能源資源產品價格改革進展”,指出今年上半年,水、電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資源價格改革都已經取得了積極成效。在水價改革方面,截至2008年底,36個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yè)用水的終端平均水價(包含自來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分別為每噸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別提高12.4%和17.2%。電價改革的最終目標是,發(fā)電、售電價格將由市場競爭形成,而輸電、配電價格則由政府制定。對于石油價格,將與國際油價掛鉤,最終實現(xiàn)市場定價。盡管民間爭議極多,各個城市的水價聽證會全都順利通過漲價決定,聽證會成為“聽漲會”,但從發(fā)改委的描述不難看出,資源與能源價格處于上漲通道,定價或者與國際價格掛鉤,或者在價格改革過程中加入了供需雙方的博弈機制。
  資源價格改革要達成三個目標:一是建立起節(jié)能型社會;二是建立起資源、能源的定價體制;三是兼顧民生。價格調控是建立節(jié)能社會的重要辦法,但不是建立節(jié)能社會的萬能藥,也會抬高生活和生產成本,如果定價體制不完善,存在與民爭利之嫌,由于公款消費與地方保護,存在不恰當?shù)难a貼,導致劫貧濟富。在這方面,公車消費無視油價就是典型案例。
  這一輪資源價格改革的方向似曾相識,即公共產品實行特許經營、市場定價,對于飽受教育、醫(yī)療高收費困擾的普通民眾而言,所謂公共產品市場定價很可能意味著政府放棄守夜人的責任,任由民眾被披著特許經營外衣的壟斷企業(yè)魚肉。
  要協(xié)調公共產品的民生保障性質與節(jié)能社會的雙重目標,基本的前提是,不放開資源品產權,徹底放開經營權。不放開產權,可以保持公共產品的基本性質不變,放開經營權,可以通過競爭向居民提供價廉物美的公共產品。舉個例子,水資源不應出售,以免“水霸”借水謀無窮之利,而水廠經營、水網建設等應該向市場開放,使經營過程市場化,經營成本降至最低。
  目前許多地方反其道而行之,放開產權而回收經營權,導致資源領域跑馬圈地,經營領域壟斷加劇。
  由于政府公共建設資金不足,各地方政府出售產權以聚集經費,為地方財政甩掉包袱。政府投入的基礎設施資金急劇減少。建設部2006年“全國城市市政設施固定資產投資來源統(tǒng)計”顯示,全國投資總額為5505億元,中央財政投入僅為62億元,占1%多一點;而地方財政投入也只有1052億元,不到總額的20%。其余的投資為國內貸款與自籌資金。2001年12月,建設部發(fā)布《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yè)市場化進程的意見》,提出建立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制度,開放市政公用事業(yè)投資、建設、運營、作業(yè)等市場。地方政府的絕招是引入外資或者民資,將經營與資源一起出售。據(jù)一項統(tǒng)計,安徽城市公交40%的產權,城市供水50%的產權,城市燃氣80%的產權,已經轉讓給民營企業(yè)或外國資本。
  政府出售市政企業(yè)股權或者出售特許經營權,在甩掉市政公司包袱的同時,也甩掉了政府對公共產品價格的控制能力。為了獲得長期收益,入股的民資或者外資與地方政府在合同約定水量輸出和水價逐步提升,這也就導致了水價必然節(jié)節(jié)攀升,供水脫離了公共服務系統(tǒng),轉而成為地方政府與特許經營企業(yè)的創(chuàng)收之源。
  公共產品經營領域的壟斷企業(yè)同樣是公共產品定價機制的束縛。如果中國的煤炭、石油資源控制在一兩家企業(yè)手中,進口權控制在特許企業(yè)手中,進行市場定價就是放任壟斷利潤有同義詞。在壟斷的情況下,由政府平衡各方利益進行定價,是惟一可行的選擇。
  要建立節(jié)能社會,資源稅費改革必須跟上,那些大手大腳使用資源者理當以更多的稅費作出補償。在一個尋租泛濫的社會,對于圈定的企業(yè)提供優(yōu)惠電價、水價等,實行價格雙軌制,不是好辦法。理由很簡單,優(yōu)質企業(yè)能夠克服成本上升的壓力,而無法克服的企業(yè)本身就不具備競爭力。
  這一輪資源價格改革考驗政府的能力,一是考驗以收支平衡原則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二是考驗建立市場定價機制打破壟斷的能力。只有讓市場充分發(fā)揮對能源價格的調節(jié)能力,才能向民眾傳遞信息:他們的基本生活保障,不會在市場的名義下遭受剝奪;而那些本該由市場決定的價格,不會由壟斷企業(yè)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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