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所得稅還需完善
    2010-01-06    作者:曹中銘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2009年的最后一天,《三部委關于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所得稅通知》出臺,根據(jù)《通知》的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細讀《通知》全文,在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上,筆者以為還存在著漏洞。
  根據(jù)《通知》規(guī)定,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意味著,限售股轉讓價格的高低,無形中決定著應納稅所得額的高低,也決定著征稅的多少。就像諸多“大小非”通過大宗交易系統(tǒng)實施“過橋”減持一樣,如果個人轉讓限售股時,同樣以“過橋”減持的方式,并且以極低的價格進行轉讓,然后再到二級市場上以高價拋售,那么個中就存在偷稅與漏稅的問題。而且,如果此種情形不及時制止或提前進行防范,今后的“泛濫成災”之勢將無法避免。其所產(chǎn)生的后果是表面上個人轉讓限售股征了稅,實際上并沒有征到位。
  從《通知》上看,對于如何防范個人轉讓限售股偷稅漏稅問題上,目前還是一片空白!锻ㄖ冯m然頒布實施了,但如果不能防范個人轉讓限售股的“過橋”減持行為,對其征稅將變得沒有太大的意義。
  筆者以為,為了少交稅,當初“大小非”“過橋”減持那一幕將在個人轉讓限售股上重演。這不僅是《通知》的漏洞所在,其實也是《通知》本身需要完善的地方。否則,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某種程度上,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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